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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市场主体手册》

2012-10-18 11:29:59 作者:yanle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前 言
  市场主体是推动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是增强地方自主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源泉。“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不仅是理念,更应该实践,为方便您系统了解国家、省和襄阳市涉及市场主体的财政政策,在支持各类市场主体进行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财政政策支持以及办理流程等方面做好服务,我们参阅有关文献和资料,汇编成《服务市场主体手册》。希望通过这本手册,您能够找到与己与财与政的相关信息,指出我们与您与职与责的工作距离。我们相信,有了您的参与,能够为我们科学、精细理财增强智慧和信心;有了我们的努力,能够为您加快发展提供动力和支持。
本手册中的内容具有很强的时效性,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有些政策可能发生变化,有些政策也将适时增减,我们将根据政策变化,及时编印新的服务手册。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难免有疏忽与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目 录
第一篇 中央、省级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省级)(1)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央)(1)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央)(3)
四、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专项资金(中央)(3)
五、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央)(4)
六、创业风险投资资金(中央)(6)
七、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省级)(7)
八、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扶持资金(省级)(8)
九、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中央)(9)
十、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中央)(10)
十一、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央、省级)(12)
十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中央)(12)
十三、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
专项资金(中央)(13)
十四、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中央)(14)
十五、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
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
资金(中央)(15)
十六、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16)
十七、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中央)(17)
十八 、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中央)(18)
十九、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中央)(21)
二十、促进外贸及引资专项资金(省级)(22)
二十一、口岸“大通关”建设资金(省级)(23)
二十二、促进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省级)(24)
二十三、农村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省级)(27)
二十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中央)(28)
二十五、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
示范工程资金(中央)(29)
二十六、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中央)(32)
二十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省级)(34)
二十八、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
资金(中央)(35)
二十九、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中央)(37)
三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38)
三十一、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中央、省级)(40)
三十二、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省级)(42)
三十三、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中央)(43)
三十四、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
资金(中央)(44)
三十五、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中央)(46)
三十六、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47)
三十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中央、省级)(48)
三十八、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中央)(49)
三十九、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中央)(53)
四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中央)(54)
四十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中央、省级)(55)
 
第二篇 襄阳市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
一、襄阳市科学技术奖励资金(58)
二、襄阳市市长质量奖励资金(59)
三、襄阳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资金(59)
四、襄樊市鼓励发展总部性企业发展资金(60)
五、襄阳市实施隆中人才计划的资金(60)
六、推动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资金(62)
七、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63)
八、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65)
九、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65)
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66)
第三篇 襄阳市财政局涉及市场主体
财政资金办理指南
一、襄阳市财政局办理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工作流程(68)
二、襄阳市财政局办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工作流程
(68)
第四篇 财政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一、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70)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71)
三、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74)
四、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76)
 
第五篇 襄阳市支持市场主体
发展政策汇集
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鼓励发展
总部性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77)
2、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
的若干意见(81)
3、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84)
4、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90)
5、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隆中人才支持计划的若干意见(试行)(98)
6、《襄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103)
7、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创业服务局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财政专项扶持
资金的使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11)
8、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
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116)
9、中共襄阳市委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
全民创业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123)
10、中共襄阳市委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推进回归创业工程的意见(130)
11、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损害
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37)
12、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146)
13、市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
若干意见〉配套试行办法》的通知(152)
14、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157)
1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关于实施企业
成长工程的意见》的通知(164)
 
 
第一篇 中央、省级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省级)
1、扶持范围及支持重点。各类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
2、扶持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3、扶持标准。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0万元以内;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4、申请程序。财政部门会同本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共同推荐,逐级申报;省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评审,确定扶持项目,下达扶持项目资金。
5、办理时限。每年5-9月份,具体申报时间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的申报文件为准。
6、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企业科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央)
1、扶持范围。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具有显著节能降耗效果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的重点项目;采用现代管理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运用信息手段和高新技术,为生产和市场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不含);初创期的科技型小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的创新项目。
2、扶持条件。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创新基金本年度重点支持范围是《200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中所列的项目。
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②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③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④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⑤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⑥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3、扶持标准。A档(专家评审分数在85分以上),支持额度在55万元以上;B档(专家评审分数在75分-85分),支持额度不低于45万元;C档(专家评审分数在65-75分),支持额度不低于35万元。
4、申请程序。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必须先得到省或市(县)级立项支持;县市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共同逐级向上级推荐;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共同向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推荐上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发布立项公告,签订项目合同,财政部下达项目资金。
5、办理时限。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当年项目。
6、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企业科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央)
1、扶持范围。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通过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从而实现间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创业活动。
2、扶持条件。引导基金支持的对象包括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3、扶持标准。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分别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4、申请程序。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上级部门推荐申报;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审,报财政部和科学技术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发布立项公告,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财政部下达项目资金。
5、办理时限。每年7月15日前。
6、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企业科
四、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专项资金(中央)
1、扶持范围及支持重点。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循环利用、节材代木、技术先进的下列项目:符合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要求的新型绿色包装材料与制品项目;符合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要求的包装新技术、新材料及其应用项目;包装材料及制品的循环利用和包装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项目;具有高效率、多功能、智能化、高精度的包装机械及装备项目;能够提升食品安全包装和农副产品包装水平,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材料和新制品。
2、扶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及装备生产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研发资金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设有省级以上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上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在3%以上;最近3年年均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申报项目的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已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项目一般不得连续申报;以前年度申报但未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项目,如无重大技术突破、创新,不宜再次申报。
3、扶持标准。研发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的额度;贷款贴息的额度,参照项目贷款额度和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贴息项目按企业先支付利息后贴息的程序进行,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4、申请程序。各级财政部门逐级推荐报送到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组织省包装行业方面专家对项目评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财政部;财政部组织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扶持项目,下达项目资金。
5、办理时限。每年6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
6、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企业科
五、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央)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科技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0号)
2、申报条件。重点支持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产业化条件,市场前景广阔并能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支持高效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工程、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获得省(部)级高新技术成果证书等有效证明文件的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及地方财政书面承诺配套投资总额20%资金的项目重点倾斜、优先支持。
3、补贴标准。单个项目投资总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报补助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4、申报材料。①资金申请文件;②《产业技术成果转化资金支出项目补助申请表》;③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项目技术水平与主要特点;项目产业化路线;市场前景分析;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承担单位现有研发与生产条件;项目效益分析;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与申报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目录、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指南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10—2011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需提供电子表格,原件、复印件均可,手填(绘)无效;国家、省(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国家、省(区、市)产业、科技、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产业成果证明;专利证书、版权、产品认证证书、鉴定证书、获奖证书、查新报告、科技成果证书等;银行贷款承诺意向书;地方财政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书;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需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双面打印,按规定顺序简装,并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5、申报程序。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年度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申报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通知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准备材料;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后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教授、专家对所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在评审和复核的基础上正式下达预算指标。
6、申报时间。按照财政部通知的时间进行申报。
7、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企业科
六、创业风险投资资金(中央)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财建〔2007〕8号)。
2、申报条件。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主要投向是高技术产业的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公益性或公共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①具有公益性、公共性技术属性,能明显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含量较高;③近期内筹集资金能力相对较弱,但具有良好市场前景、预期盈利能力较强。
3、补助标准。创业风险投资项目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筛选和确定:①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等公布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各地发改委会同财政厅(局)按本意见规定的要求组织相关项目并向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推荐,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在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单位协商一致并签订投资协议的基础上,批复投资项目和投资额度。②受托管理机构推荐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意见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确定的创业风险投资支持重点领域内评估、筛选本机构已经投资的项目,上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批复投资项目和投资额度。
4、申报材料。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初步论证意见;②项目申报单位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资信材料;③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的股权结构;④项目申报单位同意国家财政投资参股的决议;⑤其他相关材料。
5、申报程序。创业风险投资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专业管理机构,并与专业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6、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企业科
七、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省级)
1、扶持范围及支持重点。用于支持省确定的100户重点企业及50户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在食品、有色金属、石油及煤化工、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纺织等六大支柱产业,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属于国内首创,实现产品升级换代急需的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究开发,重点支持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突破产业化瓶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新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生产。
2、扶持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在湖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②具备开展自主创新的软、硬件环境,拥有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研发机构或依托国家级研发机构,有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必要的研发设备;③企业技术开发研究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2%以上,在相关研究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④其他条件,视年度支持重点具体确定,并在招标公告中公示。
企业创新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合作的技术创新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②同步规划有研发成果产业化的项目,且产业化项目有较好的实施保障措施;③项目的实施能带动企业创新体系建设,提升企业持续自主创新能力,经济效益显著,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④项目单位所在地应安排资金与省企业创新资金予以配套,并出具承诺。
3、扶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200-600万元的无偿资助。
4、申请程序。企业创新资金的使用,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支持项目。程序为:①省财政厅、发改委、科学技术厅根据“十一五”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和方向,选定年度支持的项目重点,并在媒体上向全省发布项目招标公告;②企业通过各市有关管理部门申报符合项目招标公告条件的自主创新项目;省属和中央企业直接向省管理部门申报;③各省辖市对企业申报的自主创新项目初审后上报省管理部门;④省管理部门对各市、省属和中央企业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论证;⑤省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审查、确定年度支持项目,提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报经省政府领导审定批准后,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
5、办理时限。每年6月份以前。
6、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企业科
八、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扶持资金(省级)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安监局关于《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75号)
2、扶持范围。列入国家制定下达的“十一五”后三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计划确定的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
3、扶持标准。专项资金补助金额原则上按以下公式测算:某省(区、市)获得补助金额=该省(区、市)关闭煤矿总数×单位补助基数×(1+矿井平均生产能力系数+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系数+地区差异系数)。其中:①单位补助基数根据预算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当年关闭矿井实际数量、淘汰落后能力等因素确定。②矿井平均生产能力系数:3万吨/年以下(含3万吨/年)取值0;3-6万吨/年(含6万吨/年)取值0.1;6万吨/年以上取值0.2。③职工平均人员系数:30人/万吨以下(含30人/万吨)取值0;30-45人/万吨(含45人/万吨)取值0.1;45人/万吨以上取值0.2。④地区差异系数:华北、华东地区和其他地区的产煤大省取值0;东北、中南和西南地区取值0.1。
4、申报条件。①按照国家关闭小煤矿计划的目标和要求,按期完成小煤矿整顿关闭任务。②已关闭小煤矿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并按标准关闭到位。③已在新闻媒体公告关闭矿井名单。
5、申请程序和办理时限。各有关市(县)要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省煤矿安监局上报煤矿整顿关闭情况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重点说明关闭小煤矿基本情况,实施效果,以及关闭小煤矿对当地能源供应、财政收支影响等情况,并填报关闭小煤矿情况明细表。
6、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企业科
九、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中央)
1、扶持范围。关闭小企业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对小煤矿、小化工、小水泥、小冶炼等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关闭措施。关闭小企业的职工安置由地方政府负责,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予以资金保证。对关闭国有小企业比较集中、安全生产隐患较多、职工安置任务较重且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在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补助资金。
2、申报条件。关闭国有小企业数量较大;安置职工人数较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任务较重;国有小企业已实施关闭措施,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且地方财政比较困难。
3、申请程序。按要求填写《关闭国有小企业情况汇总表》;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连同附表,于每年9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
4、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企业科
十、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中央)
1、扶持范围。高端装备所需关键零部件技术五类38项、节能降耗及低碳经济技术五类9项(详见财政部、工信部《关于组织推荐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财办建[2012]20号)。
2、申报条件。①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②项目相关技术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国家发明专利,获奖日期或专利授权日期在2008年至2011年12月底期间;③项目应在产品性能、工艺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处于中试、产业化或初期应用阶段;属产学研用合作项目,应具有以生产企业为主体、联合上游科研或下游应用企业的具体实施机制,明确合作形式(如合作开发、技术转让等),并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没有法律纠纷,具有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特点,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条件;④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切实可行、细致严谨、目标明确的项目实施方案;⑤项目近三年内未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3、申报材料。项目推荐材料分别报送财政部(经建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各三份(附电子版),A4纸张规格,双面打印,按附件顺序装订,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受理。
4、申报程序。①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经信委向省级部门申报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联合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其中:重点扶持领域项目数量应占推荐项目总数的70%及以上;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和中央企业,可根据所属行业情况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推荐行业急需的成果转化项目。②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和中央企业每个单位推荐项目不超过5个;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项目不超过12个;每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项目不超过7个。
5、项目审核与资金下达。①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组织专家评审、复核的基础上,研究拟定项目安排和资金补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库,滚动支持、动态管理,持续投入。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当年预算安排及工作需要,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下达首批预算指标;②跨年度实施项目,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方案进行逐年考核。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补助资金,在年度考核通过后,财政部按当年计划下达预算指标。中央所属单位或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管理办法,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6、申报时间。项目推荐截止日期为2012年3月20日(以项目申报材料邮寄时间为准)。
7、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企业科
十一、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央、省级)
1、政策依据。财政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湖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鄂财商发[2010]73号)。
2、扶持条件。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半年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②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③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④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支持内容。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4、扶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不超过项目金额的50-70%支持。
5、申请程序(含提供的资料)。企业项目计划申报、资金拨付申报等均在网上申报。
6、办理时限。按照布置工作文件规定时限办理。
7、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商贸科
十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中央)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2]742号);《财政部、商务部2012年第27号公告》。
2、补贴车辆范围及标准。①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②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6米(含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20人(含20人),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③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汽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3、申报程序。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申请农村客运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的车主,还需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等凭证。
4、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商贸科
十三、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中央)
1、政策依据。财政部《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630号);《湖北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商发〔2008〕56号)。
2、扶持范围。①农副产品、农资配送中心改造项目;②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项目;③农副产品、农资连锁经营网点改造项目;④农副产品、农资批发交易市场改造项目;⑤农副产品、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农化服务体系、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3、扶持条件。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对农副产品及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点、批发交易市场改造项目;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项目,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方式支持。
4、扶持标准。贴息标准:财政贴息的贴补率按照综合考虑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及项目执行当年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等因素确定。
贴息资金计算: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额、财政规定的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确定。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改造期限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时间:上年度6月21日至本年度6月20日。
5、申请程序。省财政厅、供销社每年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要求。市、县供销社所属单位由供销社初审,并经市州供销社和财政局同意后,联合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同时抄送省供销社。
6、申报资料。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供单位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实施报告等材料,申请贷款贴息的,还应当提供项目借款合同(复印件)和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7、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商贸科
十四、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中央)
1、政策依据。财政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8号)。
2、扶持范围。①支持新建和改造农家店、农村综合服务社,加快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提升商品配送能力;②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物流配送体系等项目;③支持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冷链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以及仓储、分拣包装、加工配送等设施进行升级改造;④支持县乡农贸市场对经营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⑤支持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重点培育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仓储物流设施建设;⑥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农村流通网络升级改造;⑦支持农村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建设;⑧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3、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4、申报资料。专项资金申请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5、申报程序。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当地财政、商务部门申报项目,当地财政、商务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后报市、州财政、商务部门。市、州财政、商务部门将各县(市、区)上报项目情况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商务厅。
6、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商贸科
十五、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中央)
1、政策依据。《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99号)。
2、扶持范围。部分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是指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确定的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
3、扶持条件。贴息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安全规范、择优扶持的原则。
4、扶持标准。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贴息期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时间为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贴息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3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5、申请程序。每年年初财政部会同国家民委印发贴息资金申报指南。贴息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申请使用贴息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民(宗)委提出,逐级申报。省级财政部门和民(宗)委对辖区内上报项目进行审核,择优选定扶持项目,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民委。
6、申请材料。申报企业须提供企业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借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等相关材料。其中:单项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贷款性质必须是1年期以上(含1年期)的网点改造或技术改造贷款;贷款用途应符合规定,并与项目论证报告内容一致。
7、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商贸科
十六、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
1、政策依据。《中央财政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
2、扶持范围。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3、扶持方式。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①财政补助方式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和品牌培育活动,以及面向中小商贸企业的培训和管理咨询服务等;②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且能获取银行贷款的中小商贸企业。贴息额根据实际到位贷款、规定的贴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③以奖代补方式主要用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并按规定标准审核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
4、申请程序。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提出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5、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商贸科
十七、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中央)
1、政策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118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湖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商发[2008]79号)
2、范围及重点。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支持进出口结构调整,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支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支持国际间经贸学术、人员交流合作等,促进外经贸能力建设;支持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搭建贸易促进信息平台;支持外经贸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与论证;支持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资助比例10-7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请资格。①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②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作为项目单位除外;③具有从事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④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⑤有较好的经营实绩,有一定的资金配套能力。
4、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还须加盖财务专用章)。①申请使用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书面报告;②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资金申请表;③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④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有关机构的认证证书等,说明项目真实性、执行效果);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两年度财务报表;⑥项目支出汇总清单⑦项目各项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5、办事程序。项目资金申请按行政管理级次,逐级申报。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其它企业按属地原则,经同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州商务、财政部门,由市州商务、财政部门经评审后汇总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6、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商贸科
十八、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中央)
1、政策依据。《湖北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鄂财商规[2011]8号)。
2、项目支持对象。①国家级基地:商务部认定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农产品、轻工、纺织品、医药、专业化工、新型材料等国家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国家船舶出口基地等国家级基地;②重点培育基地:商务部、财政部以文件形式明确要求予以重点培育的基地;③省级基地:属省政府授牌的出口基地以及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参照国家相关基地管理办法确定的具有明显产业优势、鲜明区域特色、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较强辐射、带动效应的出口基地。
3、项目支持内容。公共平台资金支持为上述基地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平台建设,包括:①产品设计中心。为基地内从事服装、鞋帽、电器和五金等产品出口的企业提供款式、造型等产品和外观设计的公共服务;②公共试验检测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系统可靠的试验检测服务、出具有公信力的试验检测报告、提供试验检测需求咨询等公共服务的分析测试中心;③公共技术研发平台。为基地内企业开展前瞻性、基础性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实验协作等服务,增强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能力,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④公共认证及注册服务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国内外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产品等认证和产品、商标注册服务及相关技术咨询的平台;⑤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平台。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为基地企业建立可共享的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系统;⑥国际营销服务平台。为基地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品牌策划和推广、公关宣传、市场推介、企业交流、售后服务等公共服务;⑦国际孵化器平台。为基地内的初创企业在开展国际化经营过程中提供研究、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等公共服务;⑧公共交易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以开展对外贸易为主的交易场所(包括专业市场、境内外展览会等),或提供稳定、可靠、便捷的网上洽商、交易等电子商务服务的公共平台;⑨公共展示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产品或企业集中展览、展示和宣传服务的公共平台;⑩公共信息平台。为基地内企业建立科技资料、专利资料、技术标准资料等资源库,提供数据分析、业务咨询、市场信息、贸易摩擦预警、法律法规、产业及贸易政策、产销对接等各项服务的平台;⑾公共培训平台。为基地内企业集中提供与加快推进转变外贸发展方式要求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培训服务的公共平台;⑿公共物流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与基地主要产业相关联、并形成规模的仓储、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平台。
4、项目申报条件。①申请公共平台资金项目的单位应为基地内的政府管理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等;②具备开展公共服务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且为基地内70%以上的企业提供优惠服务;③应与基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签署优惠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公共服务单位所提供的优惠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④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⑤申请单位所申报的项目,必须是申报年度内竣工的项目。
5、项目申报材料。①申请使用公共平台资金的书面报告;②外贸公共平台资金项目资金申请表;③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④基地基本情况介绍(主要生产及出口产品、基地内主要企业名单、基地产值、基地出口值等);⑤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有关机构的认证证书等);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两年度财务报表;⑦项目支出汇总清单;⑧项目各项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⑨申请单位与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的优惠服务协议;⑩申请单位为基地内提供服务的企业名单,以及与这些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⑾申请单位为企业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6、申报程序。省直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其它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经同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7、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商贸科
十九、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中央)
1、政策依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9]160号);《湖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鄂财商发[2009]86号)
2、支持对象及范围。①中小外贸企业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实绩的中小企业;②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3、申请资格。①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②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③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4、支持方式。①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②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③支持信用担保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按照不超过地方政府出资额的30%给予资助。用于注资支持设立担保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中央下达当地专项资金的30%。
5、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①专项资金申请文件;②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③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中小外贸企业贷款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④中介机构出具的会计报告复印件;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章程复印件;⑥地方政府出资证明;⑦完税证明及汇总表;⑧其他需要的资料。
6、申报程序。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当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州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市州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汇总审核后,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7、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商贸科
二十、促进外贸及引资专项资金(省级)
1、政策依据。《湖北省促进外贸及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商发[2011]128号)。
2、范围和标准。
外贸出口奖助范围。①对一般出口企业的出口按当年出口实绩给予奖助。即出口企业的出口实绩达到1000万美元(农产品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存量分档奖助。②对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给予增量奖助。即机电产品、高新技术和农产品出口企业出口实绩比上一年度出口实绩的增量达到300万美元以上(农产品100万美元)部分给予分档奖助。
外资奖助范围。①对当年落户我省的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的企业总部(区域)、研发中心、营销中心(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分档给予奖助;②对当年实际到位海外资金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外管局、银行提供的询证函为准)分档给予奖助。最高奖助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③对当年实际到位省外资金的企业(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银行提供的收款回单为准)分档给予奖助。
3、申报资料(一式二份)。①各类企业必须提供:专项资金申请文件、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税务登记等复印件;②外贸企业须提供出口产品生产地情况说明;③外资企业落地我省还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管局外汇证明及银行到资证明等复印件。
4、办事程序。相关资料由企业按属地原则,经同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州商务、财政部门,由市州商务、财政部门经评审后汇总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5、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商贸科
二十一、口岸“大通关”建设资金(省级)
1、政策依据。《湖北省“大通关”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商发[2007]84号)。
2、支持范围及标准。①电子口岸建设资金。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6]36号)要求,省政府与海关总署签订的共建湖北电子口岸信息平台协议。所需资金由海关总署与湖北省政府4:6比例承担,实行共管共享;②新开一类口岸查验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支出。指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44号)文件规定,对新开一类口岸查验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4:6的比例投资。对地方政府承担的60%中,按省、市政府各承担一半(即30%)。省承担的30%中,省财政承担一半(即15%);③口岸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资金。指企业主为提升口岸机械化、现代化作业水平,提高进出货物能力,对口岸内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改扩建,包括港口(场、站)、集装箱堆场、仓库、机械化设备等项目的改扩建和更新换代等,其贷款利息,由省政府及口岸所在地政府,按照4:6的比例,给予企业一年期贷款的贴息支持;④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建设、维修、更新改造资金。指各口岸为提高查验手段,而购置、更新查验配套设施的项目支出。包括口岸现场联检办公楼设施建设、维修及围网、卡口、电子监控设备的更新换代。各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建设、维修、更新改造资金,先由各口岸所在地财政全额列入本级年度预算,省财政再按各市预算资金实际到位数,给予40%的补助。
3、项目申报资格。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一类口岸和省政府批准的二类口岸所在地的口岸管理部门及运营企业业主。
4、项目申报材料。①申请湖北省“大通关”建设资金书面报告;②企业项目的基本情况及经费预算,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③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口岸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件(依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权限规定提供);申请贷款贴息项目需附贷款合同、贷款借据及进账回执;④口岸所在地政府出具的按比例承担资金的承诺函;⑤口岸所在地财政安排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建设、维修、更新改造支出的批件(包括纪要、主要领导批示)、拨款单、银行回单复印件;⑥评审专家评审结论书。
5、项目申报程序。口岸所在地商务(口岸办)、财政部门将项目主体的申报资料初审、归集,联合上报省商务厅(口岸办)、省财政厅。
6、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商贸科
二十二、促进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省级)
1、政策依据。《湖北省促进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鄂财商[2008] 81号。
2、支持内容及标准。①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与武汉城市圈商贸市场一体化规划的编制与项目的组织实施。对规划编制及有关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资助,对准公益性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经营性项目,按项目建设贷款给予不超过1年的贷款贴息(贴息额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适当提高资助限额;②支持流通信息化建设和市场运行监测及预警监控系统建设。对流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建设项目、各地市场运行监测和预警监控系统建设项目,按企业实际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③支持商品市场建设。对大中型商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冷链系统和检验检测、结算、信息、监控、废弃物处理五大中心建设项目,按项目建设贷款给予不超过1年的贷款贴息(贴息额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④支持发展新型业态。对符合商业网点布局的大型综合超市和购物中心、连锁经营网点、物流配送中心、饮食服务业、品牌企业的改扩建项目,按项目建设贷款给予不超过1年的贷款贴息(贴息额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⑤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对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新建和改(扩)建中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及购置节能降耗设备设施,给予适当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⑥支持建设区域化示范市场。对区域化综合性和专业性省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规范化标准化改造、农贸市场改造生鲜超市、少数民族地区集贸市场等建设项目,按项目建设贷款给予不超过1年的贷款贴息(贴息额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⑦支持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系统。对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给予2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⑧支持开展“农超对接”活动。对“农超对接”活动企业参展摊位费给予适当资助,并按不超过企业参展摊位费20%的比例安排公共组织费,对组织者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⑨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建设。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给予2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⑩支持符合流通产业现代化及流通体制改革方向的其它商业发展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决定支持的重点项目。
3、项目申报条件。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纪录;②符合所在地商业网点规划;③所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支持方向,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能起示范带头作用;④符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每年下发的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的资质要求。
4、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还须加盖财务专用章)。①申请使用促进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书面报告;②促进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表;③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④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项目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评估验收报告,有关部门签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等);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两年度财务报表; ⑥项目支出汇总清单;⑦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⑧有关合同和项目建设等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5、申报程序。项目申请按行政管理级次,逐级申报。省直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其它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州商务、财政部门,由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6、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商贸科
二十三、农村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省级)
1、政策依据。《湖北省农村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商发[2008]66号)。
2、范围及重点。①符合商业网点布局的大中型综合超市和购物中心在县(市、区)和中心城镇的购销网点建设项目;②大中型商贸企业的连锁经营乡镇、村级购销网点建设项目;③县、乡级农产品和日用消费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升级改造;④农副产品、农村生产、生活用品市场信息服务、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网站项目建设;⑤具有较好社会效应的常年性、区域性、综合性农产品和农资产品交易展销会项目。
3、支持方式和标准。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一次性补助和银行贷款贴息的方式。②一次性补助是按项目资金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贷款贴息是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和规定的利率进行贴息,同一项目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4、申报项目条件。①属于上述支持范围内的项目;②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资信状况良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纪录。
5、申报程序。①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当地财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后,并上报市、州财政部门;②市、州财政主管部门将各县(市、区)项目情况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6、项目申报材料。①专项资金申请文件;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评估验收报告;③项目承担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近两年的会计报表复印件;④申请银行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资金转账凭证等资料;⑤获得其他政府性资金资助情况。
7、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商贸科
二十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中央)
1、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及《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662号)等文件。
2、示范内容。为加快启动国内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市场,进一步提升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水平,2012年光电建筑应用政策向绿色生态城区倾斜,向一体化程度高的项目倾斜,具体内容如下:⑴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集中示范区。鼓励在绿色生态城区的公共建筑及民用建筑集中连片推广应用光伏发电。绿色生态城区应当以宜居、绿色、低碳为建设目标,以居住功能为主,把太阳能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作为约束性指标,绿色建筑应达到一定比例,从整体上实现资源节约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申请集中示范的绿色生态城区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实施能力,在2-3年内推广规模不低于15MW,并说明2012年可完成装机容量。⑵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项目。依托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会展中心、机场航站楼、车站等建筑项目,应用一体化程度高的建材型、构件型光伏组件,光伏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达到光伏系统与建筑的良好结合。建筑本体应达到国家或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3、补助标准与资金拨付。对建材型等与建筑物高度紧密结合的光电一体化项目,补助标准暂定为9元/瓦,对与建筑一般结合的利用形式,补助标准暂定为7.5元/瓦。最终补贴标准将根据光伏产品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予以核定。
4、申请要求。⑴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集中示范区应由所在城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无管委会的可由所在城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项目由建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并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⑵省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的示范项目组织论证及筛选,重点对项目的落实情况、与建筑结合程度、项目建设周期、光伏发电使用及并网情况等进行审查,每个省(区、市)光电建筑集中示范区原则上不超过2个,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个。⑶省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报送至财政部经建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同时将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一式两份)报送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资金申请本着成熟一批、申报一批的原则,对条件成熟的项目,实行动态申报,不断补充完善项目库。
5、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经济建设科
二十五、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资金(中央)
1、政策依据。《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662号),《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
2、关键设备招标。⑴示范工程采用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以及储能铅酸蓄电池等关键设备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招标确定。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招标方案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企业、中标产品及其中标协议供货价格。⑵项目业主单位与中标企业以招标确定的设备型号、协议供货价格、质量和性能等为基础签订商业合同,中标企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条件、服务条款供货和提供售后服务。⑶光伏组件生产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采用的关键设备性能不低于国家统一招标规定的条件,价格不高于国家统一招标确定的中标协议供货价格。
3、示范项目选择和调整。⑴示范工程重点支持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利用既有建筑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和在偏远无电地区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大型并网光伏电站原则上通过特许权招标等方式给予支持;⑵已纳入示范工程名单但尚未实施的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选用关键设备。确实无法实施的项目,应申请取消,并可相应增加符合条件的项目;⑶选择部分可利用建筑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集中连片建设试点,统筹规划,整体推进,规划装机总容量原则上不低于20兆瓦,一期装机容量不低于10兆瓦。各省(区、市)可结合本地条件选择1-2个开发区、园区进行示范,抓紧编制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电网企业落实电网接入等建设条件。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共同组织进行论证,确定示范区域和示范项目;⑷建材型、构件型等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由各省(区、市)财政、建设部门组织论证并单独上报,具体要求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⑸在偏远地区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要以县(及以上)为单位编制整体实施方案。
4、补贴标准。⑴中央财政对示范项目建设所用关键设备,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车用动力电池(不含铅酸电池)回收用于示范项目储能设施的,参照储能铅酸蓄电池补贴标准给予支持;⑵示范项目建设的其他费用采取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每年一定。
5、资金申请和下达。⑴省级财政、科技、建设、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示范项目补贴资金的申请工作;⑵项目业主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统一申请补贴资金。财政部核定补贴金额,并将关键设备补贴资金和项目建设其他费用补贴分别下达给中标企业和项目业主单位,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6、项目监督管理。⑴示范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地方财政、科技、建设、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示范项目加快实施。项目完工后,要及时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对建设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要查找原因,及时上报;⑵利用新建建筑实施光电建筑一体化的项目,建筑施工、验收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⑶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按项目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示范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会同财政、科技、建设部门,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网发电项目申请审批时,须提供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意见,制定数据采集和实时监控系统配置方案,建立项目评估和跟踪机制,确保项目长期稳定运行;⑷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项目进度快、示范效果好的地区,在示范规模上给予支持;对实施进度缓慢的地区,将暂停该地区项目申报。
7、示范项目并网。⑴电网企业要积极支持示范项目在用户侧并网,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并网程序,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为项目单位提供便利的并网条件;⑵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富余电量按国家核定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⑶结合开发区、园区等集中连片建设的示范工程,支持智能电网示范建设,以及微电网建设和运行管理试点。鼓励业主单位利用储能技术平抑电压波动,提高电网对光伏发电的接纳能力。
8、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经济建设科
二十六、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中央)
1、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此资金是为推动节能减排,“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的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的专项资金。
2、服务范围。为国务院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
3、具备的条件。①满足奖励门槛要求。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②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③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④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⑤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⑥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4、奖励标准。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资金安排。每年3月底前,省级财政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本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提出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等,联合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中央企业按属地原则上报,同等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奖励资金预算,按规定审核下达和拨付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6、奖励资金的使用。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①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②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③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企业;④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具体使用由财政会同经信、发改、环保部门联合就资金统筹使用向市政府上报方案,市政府审批后按相关用途使用。
7、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经济建设科
二十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省级)
1、政策依据。《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发[2004]56号)。此项资金主要支持四类项目:重点污染减排、区域流域综合整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示范创建等。
2、申报项目类型。涉及企业是重点污染减排项目,主要围绕“十二五”减排任务,支持大气和水污染重点减排治理项目,《暂行办法》中明确不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2009—2011年已经支持过的项目不再纳入支持范围。申报项目类型:本类项目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围绕2011年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落实情况,重点支持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等行业脱硫脱硝治理及已建成火电脱硝机组运行临时补贴等大气污染减排项目,造纸、纺织等重点行业及规模化弃置畜禽养殖综合治理等水污染治理减排项目。本类项目必须纳入全省“十二五”总量减排规划,在2011年内建成运行,已发挥减排效益,并通过环保部减排核算认定,且2011年实际减排量较大的重点减排项目。
3、申报程序及个数。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各市州进行申报,由各市州环保局、财政局组织审核汇总后上报至环保厅、财政厅,省直管燃烧电厂由企业直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不占当地申报项目数量限制。大气污染治理减排项目和水污染治理减排项目每个市(州)各限报2个。
4、项目申报材料。①项目实施情况说明及验收报告;②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③项目减排效益分析表;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⑥项目纳入全省“十二五”问题污染减排规划及项目减排量核算情况说明;⑦已建成火电脱硝机组运行临时补贴项目需提供脱硝机组运行情况及成本核算情况证明材料;⑧其他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资料。
5、资金的下达和使用。项目申报至省以后,省环保、财政部门按程序拟定资金安排计划,确定补助的项目和金额。财政部门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环保部门联合下达项目预算。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到项目单位,仪器设备购置按有关规定统一进行政府采购。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正式实施后,先拨付补助金额的60%给项目承担单位。补助金额的余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或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并于年终20日内提交绩效报告。
6、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经济建设科
二十八、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中央)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282号)。中央财政安排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非粮为原料的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放大生产,优化生产工艺,促进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产业健康发展。
2、专项资金支持范围。①秸秆类木质纤维制乙醇放大生产示范;②甜高粱制乙醇放大生产示范;③薯类制乙醇进一步技术创新,优化生产工艺示范;④以林木果实等为原料的生物柴油放大生产示范;⑤延伸加工链条,提高产业附加值的生物化工与生物能源联产放大生产示范;⑥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以非粮为原料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优化工艺或放大生产示范。
3、申请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的条件。非粮示范实行门槛准入制,严格资质限制。申请引导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先进的技术与装备基础,具有中试或工业生产装置,并且有能力放大生产、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达到申请引导奖励资金的标准。⑴已完成中试或已有工业生产装置运行,具有先进的技术与装备基础。①中试或工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要求,能够连续生产;②采用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技术,以自主创新为主,生产工艺路线合理,生产效率高于同行业水平;③生产物耗、能耗、水耗处于国内先进水平;④生产过程清洁环保,污染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要求;⑤生产成本低于同行业水平,具有良好的经济竞争性;⑥生产做到资源综合利用,同时生产其他高附加值产品;⑦产品达到国家质量标准。⑵企业具备放大生产或进一步技术创新的条件。①具备放大生产或优化生产工艺的详细方案;②企业所在地能够保证企业扩大生产所需原料,且原料供应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与粮争地;③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扩大生产或优化生产工艺需要投资额的40%;④具有产品销售渠道,具备一定规模的市场需求;⑤项目审批符合规定程序。
4、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的补助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可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非粮引导奖励资金,具体包括:①建设期贴息。经审核达到标准的示范项目,对其放大生产或技术创新项目的贷款,在建设周期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②竣工投产后奖励。在示范项目投产后,经验收评估,放大生产后各项指标达到或优于“标准”规定的中试水平,打通工业化生产流程;或在优化生产工艺方面实现突破,达到“标准”规定者,财政将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控制在企业因放大生产或优化工艺所增加投入的20%~40%。
5、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的拨付。财政部分年度将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至示范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奖励资金,在示范工程结束并验收评估后,由财政部一次性拨付至示范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财政贴息资金与奖励资金转拨至示范企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贴息资金与奖励资金支付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6、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经济建设科
二十九、秸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中央)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秸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35号),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
2、支持对象和方式。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补助资金主要采取综合性补助方式,支持企业收集秸秆、生产秸秆能源产品并向市场推广。
3、支持条件。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①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②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③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④企业秸秆能源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
4、补助标准。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每年实际销售秸秆能源产品的种类、数量折算消耗的秸秆种类和数量,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综合性补助。
5、资金申报和下达。企业在申报时,应按要求填报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①秸秆收购情况,包括:收购秸秆的品种、数量、价格及水分含量等有关凭证。秸杆能源产品产销情况,包括:各类产品产量、销量及销售价格等,并提供销售发票等凭证;②秸秆能源产品质量及检测报告;③与用户签订的秸杆能源产品长期供应协议;④单位产品能耗、环保、安全等有关材料。
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财政部。
财政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
6、资金的使用。地方财政根据企业的申请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7、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经济建设科
三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
1、政策依据。《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7号)。
2、扶持范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的技术升级、设施改造、网点建设、系统平台建设、人员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的主要行业包括:①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等与居民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服务业;②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废旧物资及旧货流通体系、业务外包和电子商务等与生产流通相关的服务业;③市场信息服务、市场监测及预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公共服务业;④财政部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服务业。
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总体要求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部会同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
3、扶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①以奖代补。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②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③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及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优先安排。
4、申请程序。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支持对象及方式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确定。①按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供销等部门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经审核后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共同审核确定项目。根据审核确定的项目,财政部下达资金预算。②按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资金,通过以下程序确定:财政部根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按照各地相关发展指标并考虑地方财力等因素,将资金分配到各省级财政部门并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同时按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商务、供销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国家规定的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提出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5、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经济建设科、商贸科
三十一、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中央、省级)
1、政策依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建规[2010]15号)。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2、支持对象和范围。此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湖北省境内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支持范围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商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3、支持条件。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①通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提供优质高效节能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②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③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④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①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能源管理合同;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③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④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煤以下,100吨标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煤以上(含500吨);⑤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监测、核查。
4、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节能服务发展相关支出。奖励标准按节能量为300元/吨标煤,其中:中央240元,省级60元。
5、申报和审核程序。各县(市)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对当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备案管理,每年4月底、10月底分两批由市(州)发改委、财政部门汇总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由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市(州)财政部门和发改委审核、汇总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先将项目奖励资金的70%部分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稳定运行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组织对项目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省财政厅进行奖励资金清算。
6、资金的使用。市县在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节能服务公司。
7、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经济建设科
三十二、节能专项资金(省级)
1、政策依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08]115号)。此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专项资金。节能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资金分配与节能量挂钩,对项目建成后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促进形成稳定的节能工程能力。
2、奖励对象和方式。节能资金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是指《湖北省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鄂政发[2008]13号)中确定的燃烧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和绿色照明等项目,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3、奖励标准。这些项目根据节能量即每节约一吨标准煤奖励50元的标准确定节能资金的分配额。对不易直接核定节能量的项目,通过组织专家审查、计算后核定节能量,按上述标准进行奖励。
4、节能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②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③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5、节能资金申报程序。①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提出节能奖励资金申报报告,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所在地发改委和财政局。②各市、州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对企业的节能资金申报报告进行严格初审汇总后,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项目竣工后,省财政厅根据节能量和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将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
6、资金使用。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申请,督促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实施,确保节能资金专款专用,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7、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经济建设科
三十三、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中央)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2、奖励对象和条件。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①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②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③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④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⑤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3、奖励标准。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4、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其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
5、资金的使用。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效果进行抽查,根据各地资金清算申请和第三方机构抽查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或扣回企业奖励资金。
6、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经济建设科
三十四、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中央)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35号,主要为保障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供应,切实做到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不与粮争地。
2、原料基地条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除利用冬闲田外,不得占用耕地或已规划用作农田的未利用土地,利用冬闲田种植原料作物要确保不与粮争地;②不作为地方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所补充的耕地;③有利于生态保护,不造成水土流失;④集中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可以满足加工生产的需要。
3、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原料基地补助,资金使用范围:①种子(苗)繁育、种植、抚育管护、土地平整等与原料基地相关的生产性支出;②技术指导、工程验收、监督检查、方案审批等与原料基地相关的管理费用支出;③财政部批准的与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相关的其他支出。
4、资金的批复下达。财政部商国家林业局(或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对原料基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同时财政部将视情况组织力量对原料基地进行实地核查。财政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实地核查情况,审核批复原料基地补助资金。
5、补助标准。林业原料基地补助标准为200元/亩;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按该标准及经核实的原料基地实施方案予以核定。农业原料基地补助标准原则上核定为180元/亩,具体标准将根据盐碱地、沙荒地等不同类型土地核定;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按具体标准及经核实的原料基地实施方案予以核定。
6、资金的拨付使用。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一次性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实施进度情况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企业,将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原料基地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7、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经济建设科
三十五、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中央)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027号)。国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
2、补贴对象。财政补贴资金用于支持采用高效照明产品替代在用的白炽灯和其他低效照明产品,主要包括高效照明产品补贴资金和推广工作经费。财政补贴的高效照明产品主要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三基色双端直管荧光灯(T8、T5型)和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电光源产品,半导体(LED)照明产品,以及必要的配套镇流器。
3、补贴方式。补贴资金采取间接补贴方式,由财政部补贴给中标企业,再由中标企业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给终端用户,最终受益人是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
4、中标企业及产品要求。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企业及协议供货价格通过招标产生。国家实行统一招标,并根据招标结果,公示中标企业、高效照明产品及其中标协议供货价格。中标企业提供的高效照明产品必须达到照明产品国家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其规格、型号必须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中标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承诺(大宗用户不少于1年、城乡居民用户不少于2年)。中标企业必须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中标产品。
5、补贴标准。大宗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城乡居民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
6、资金申报与拨付。年度推广任务完成后,由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对推广情况签字确认后逐级上报至省级和中央部门。
7、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经济建设科
三十六、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
1、政策依据。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
2、支持方向与方式。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①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②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③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④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⑤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⑥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⑦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支持方式包括:①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②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③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④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⑤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3、重大项目提交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金额及预算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①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②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③地方申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4、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教科文科
三十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中央、省级)
1、服务对象。经办保险机构。
2、扶持范围。2012年我市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保险品种为水稻保险、能繁母猪保险、奶牛保险、“两属两户”农房保险、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
3、扶持条件。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被保险个体直接死亡。农户在自愿投保、缴纳保费后,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4、扶持标准。(见附表)
5、申请要求。经办保险机构按季向当地县(市、区)财政部门申报,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季向省财政厅申报,报送资料清单如下:(1)《湖北省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申报表》;(2)《湖北省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表》;(3)各县(市、区)级配套水稻、能繁母猪、奶牛、“两属两户”农房、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报批文件和拨款申请政府批件;(4)各县(市、区)级配套水稻、“两属两户”农房、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财政拨款凭证,以及保险公司收到本级财政拨款的收款收据;(5)水稻、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农户负担保费银行缴款单;(6)《湖北省农业保险保单汇总表》;(7)《农业保险申报表》(电子版)。
6、办理时限。按季向省财政厅申报,资金结算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办理完毕。
7、政策咨询:何业所在财政部门金融科
三十八、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中央)
1、服务对象。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
2、扶持范围。根据外国政府贷款方要求,结合襄阳市公共财政支持领域、项目单位需求和可行性,确定农业、环保、文教等公共财政支持领域,重点投向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长远影响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3、政策依据。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贷款条件见《外国政府贷款条件概况表》。
4、申请程序。
(一)前期准备阶段
(1)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外国政府贷款政策提出项目,向市政府提交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请示(应载明建设内容、借款国别和额度、配套资金来源、偿还资金筹集方案)。经市政府审定,报省政府批准。
(2)项目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和项目申请书,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省发改委上报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商财政部批准,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二)贷款申报阶段
(1)项目单位依据备选项目规划,通过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出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应载明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必要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建设内容、总投资及借款额度,配套资金来源,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财政担保意见、转贷银行等)。
(2)财政部审核省财政厅贷款申请,纳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
(三)评估审查阶段
(1)项目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申报省发改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报国家发改委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后,国内有关部门和外国政府贷款机构对项目进行考察评估。经过提交、谈判,明确转贷银行,与外方签署备忘录。
(四)采购招标阶段
(1)金融协议签署并生效,签订转贷协议。
(2)省财政厅牵头,通过招标确认外贸代理公司,并同项目单位、代理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及所需购买的设备。(部分国别需要同时进行外国政府项目评估报告)
(3)项目单位、外贸代理公司和承包商签署商务合同。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采购招标程序拟订采购招标方案,着手采购项目所需技术设备和材料。
(4)外方生产企业发货,通过海关清关,安装调试。项目单位办理免税及相关手续。
(五)项目执行阶段
(1)项目建设期内,由市财政局以及项目单位负责外贷机构加以监督。
(2)建设期结束后,项目单位落实偿还资金筹集方案,在还款期内每年按期还本付息。
5、资料清单:
(1)市本级借款人单位、区财政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函。申请函应说明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国别、贷款金额、借款人、转贷类型、配套资金来源等。
(2)借款人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发改委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4)相关国别贷款还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有关部门批复件。
(5)市本级借款人单位、区财政申报一、二类项目时,要按财政部统一格式向市财政局提交“还款承诺函”,同时,区财政要提交区领导对该项目的批示意见和区财政反担保文件。企业申报三类项目时,需提交《转贷银行承诺函》。
6、办理时限。从项目申报到设备到货,一般需要2年时间。
7、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金融科
 
三十九、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中央)
1、服务对象。经办金融机构。
2、政策依据。①本省城乡劳动者在全省范围内自主创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鄂政发[2008]60号);②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个人贷款额度在现行政策规定的额度上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鄂财金发[2009]51号);③对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5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鄂政发〔2008〕60号);④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额度提高至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实行“捆绑式”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鄂财金发[2009]51号);⑤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劳动者签订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中央财政和小额担保贷款所在地财政各承担一半(银发〔2008〕238号);⑥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逾期不贴息。贴息资金从省预拨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中支付。⑦从2008年起,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经办银行可将个人、合伙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3、工作流程。①经办银行申请。经办银行在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②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贴息人员审批名单,对贷款贴息的利率、期限、金额进行审核。③拨付贴息资金。财政部门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拨付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本级财政配套贴息资金。
4、资料清单。①经办银行《关于申请拨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请示》;②《XXXX年X季度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财政贴息情况明细表》;③《XXXX年X季度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性小企业)财政贴息情况明细表》;④计息清单。
5、办理时限。每季度前7日资金拨付到位。
6、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金融科
四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中央)
1、扶持范围。按照财政部令第38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要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使用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目前主要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今后逐步开展与国际农发基金、欧洲投资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国际金融公司、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贷款合作。具体涉及企业的项目包括综合交通,能源领域的节能减排、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农业、水利、职业教育、卫生、环保、林业、扶贫、金融发展(中小企业、农村金融、节能减排中间信贷)等行业。
2、扶持条件。①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并由各级财政部门承担担保责任,确保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息费;②自觉执行国际金融组织管理准则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③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良好,能够保证足够配套资金,保证项目盈利水平;④项目能对我国体制创新、技术进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有借鉴和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3、贷款特点和扶持标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期限一般为15-20年;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承担贷款为三年,一般都比同等条件的国内银行利率略低。扶持标准没有具体限度,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4、申请程序。①项目单位向同级发改委申报并列入利用外资规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担保;②逐级上报省有关部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③经省有关部门汇总、评审、筛选,商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同意后,分别向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申请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备选项目清单;④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与国际金融组织谈判,分别确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个财年滚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⑤国际金融组织项目准备程序,包括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移民安置方案等,项目识别、技术援助、预评估、评估、谈判、签约等。
5、办理时限。当年上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经审查和全国平衡,即可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备选项目清单。经与国际金融组织谈判和国务院批准后,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个财年滚动规划。项目从列入国家备选规划到完成谈判签约的时间为两年。
6、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国际科
四十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中央、省级)
1、政策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0号)。
2、范围和重点。①范围:襄阳市所属襄州区、枣阳市、宜城市、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老河口市、襄城区、樊城区。②开发重点(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当年下发的有关土地治理存量、增量资金项目和产业化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土地治理项目开发重点:以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为重点,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有效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产业化项目开发重点: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 “双低”油菜、棉花、蔬菜、畜禽、名优经济林(果)、茶叶、名优花卉、蚕桑、水产等。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产业化经营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
3、办理条件要求。农业综合开发各类项目实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各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当年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下发的有关土地治理存量、增量资金项目和产业化项目申报通知要求,集中申报。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不办理任何个人、组织和企业越级申报的项目。
4、工作流程。①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下发有关土地治理存量、增量资金项目和产业化项目申报通知(当年政策)。②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各县市区按照当年政策和控制指标要求筛选项目,并上报到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③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现场核实,根据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上报项目。④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市州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复实施。⑤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督办⑥各县市区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自验,在此基础上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市级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5、办理时限。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在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完成。
6、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办。
7、有关情况说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一年一立项、一年一验收(特殊项目例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年限为一年(跨年度)。
 
 
第二篇 襄阳市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
一、襄阳市科学技术奖励资金
1、主导单位。 市科技局每年安排市科学技术奖各类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
2、依据。《关于印发<襄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襄科字[2011]3号),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网站:http://www.xfkj.gov.cn/admin_new/Article.asp?ArtID=15332
3、对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4、奖励方法。分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科学技术合作隆中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六大类。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详见《襄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5、奖励申报流程。推荐—评审—评审结果公布—授奖。市科学技术局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组织或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20万元,其中8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
12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科学技术合作隆中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国外科学技术合作隆中奖获得者只颁发证书,不发放奖金;国内科学技术合作隆中奖获得者同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万元。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5万元。
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企业科
二、襄阳市市长质量奖励资金
1、主导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依据。《襄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3、奖励办法。①市政府向每个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奖励30万元。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质量奖励办法。
4、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企业科
三、襄阳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资金
1、主导单位。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襄樊政发[2008]31号)【注:近日,市政府正在对《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进行修订和完善,最新的政策以政府发布为准】。
3、奖励办法。①上市后备企业进入发行上市申报阶段后,当年新增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实际受益的地方按5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②市政府设立襄樊市企业上市专项经费,并根据情况每年予以补充,专项对企业上市工作给予经费补贴。后备企业股份制改造阶段或上市前资产重组阶段给予10万元补贴;企业进入上市辅导阶段给予20万元补贴;企业材料申报到中国证监会阶段给予30万元补贴;发审会审核通过后给予40万元补贴。企业3年内未能上市的,上述补贴悉数归还。③公司股票发行成功后,由财政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的2‰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④后备企业上市当年度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以上年实交数为基数,超过当地平均增幅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⑤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按本意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其财政投入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责,由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会同相关部门办理。
3、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企业科
四、襄樊市鼓励发展总部性企业发展资金
1、主导单位。市发改委
2、依据。《襄樊市鼓励发展总部性企业暂行规定》(襄樊政发[2008]5号)。
3、奖励办法。①经认定的新引进市外迁入襄樊的总部性企业年本级税收300万元以上的,从其在我市纳税(不包括其原有在樊企业的纳税部分)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按其对本市财政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奖励期满后,按本地总部性企业执行鼓励政策。②符合本规定第八、第九或第十条奖励条件的总部性企业,在对企业实行奖励的同时,按同口径对其在襄樊总部法定代表人给予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③本规定适用于市区总部性企业认定和鼓励政策的落实工作,襄州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鼓励政策。
4、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企业科
五、襄阳市实施隆中人才计划的资金
1、主导单位。市委人才办(组织部)、科技局
2、依据。《关于实施隆中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襄发[2009]6号)
3、奖励办法。①政府奖励。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对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成员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个人。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湖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以上获奖者,给予国家和省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②科技扶持。对批准为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不低于60万元、3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不低于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③新建科研平台资助。A、经审核审批,由市政府对国家批准新增设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每站给予20万元建站补贴;对进站博士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及生活补贴;进站博士后所需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申请科技研发资金;出站留樊的博士后,享受高层次紧缺人才的相关待遇;新建的博士后产业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B、经审核审批,由市政府对新建的国家级独立型科研院所给予500-800万元的重点支持;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襄樊建立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以内的资助;经省级认定在我市新设立的国(境)外独立研发机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以内的资助。进入上述科研机构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同等待遇。
4、政策咨询电话:0710-3535508、3535416;联系人:企业科郭光兵、预算科张宏
六、推动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资金
1、主导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依据。《<关于推动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配套试行办法》(襄阳政发[2012]9号)
3、奖励办法。①对总投资5亿元(不含征地费用)以上且当年投资2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其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时间3年。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②设立2亿元的主导产业参股引导基金,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10%(含本数)的比例参股匹配新组建主导产业发展基金。对引入股权投资基金一年以上且效益较好的企业,从主导产业发展基金中按其引入股权资本额不高于10%的比例予以配套跟进,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③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且注册地和纳税地在襄阳、上缴税收增幅不低于当年全市平均增长水平的,分别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给予100%和50%的奖励。④对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企业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或民营企业500强的,不分行业和所有制性质,一次性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500万元的奖励。进入世界500强的一次性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进入全省100强、全市5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只奖励一次,同时获得多项奖励的,按高标准对应奖励。⑤对年度产销过10亿元的企业,其引进并经审核认定的国内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从产销达到10亿元之日起,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每年可分别给予100%奖励,并由公安、房管、教育等部门积极做好引进人才及家属的户籍落户、过渡性住房安置、子女就学、出入境签证等工作。⑥对列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全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范围的产业集群内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国家和省扶持资金总额的30%,对承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单位给予配套奖励。对市、县自建经评价认定的适应产业集群及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公共服务平台,视建设情况给予20万元以上的启动资金扶持。⑦每年组织评选20家全市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支持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扶持资金总额的30%给予配套奖励。⑧本市中心城区的企业搬迁至工业园区发展我市主导产业的,其原址土地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按程序变更土地性质和挂牌交易,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2015年以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的,可按土地出让净收益(扣除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国家规定必须提取的基金、资金)的6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亿元以上的,可按土地出让净收益(扣除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国家规定必须提取的基金、资金)的100%给予奖励。
4、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企业科、预算科
七、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
1、政策依据。《中共襄阳市委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襄发[2012]17号)
2、政策措施。①每年认定一批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情况,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对批准为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低于60万元、3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②大力培育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对企业新认定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项目经费支持。③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和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经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500万元配套经费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各类省级技术创新平台,经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完善科技创业平台管理办法,加强对现有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和考核,对年度考核合格、优秀以上等次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④重点支持国家级检测平台、国家级公共技术服务建设,对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重点支持国家级产业联盟、国家级标准联盟在襄阳设立分支机构,对襄阳产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1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金;对经认定的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⑤每年重点表彰一批合作成效明显的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每家获表彰的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⑥对引进的独立研发公司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实施加速折旧;所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本地生产制造的,前三年按照实际销售额的1%由市政府奖励给独立研发公司,每年最高奖励销售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建的国家级独立型科研院所给予一次性500万元-1000万元的重点支持;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襄阳建立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以内的支持,经省级认定的在襄阳设立的国(境)外独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以内的资助。⑦设立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未来五年,市政府每年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不低于2亿元。各项优惠奖励政策所需资金,涉及高新区、经开区、樊城区和襄城区的企业和项目,由市财政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或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涉及其他县(市)区的企业和项目,根据企业纳税关系由市、县(市)区各承担50%。各县(市)区根据本意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专项支持政策。
3、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企业科
八、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
1、政策依据。《襄樊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襄樊政发[2004]15号);《市委办、政府办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襄办文[2012]28号)。
2、范围及重点。①市委、市政府大型招商引资活动经费;②市招商局7个招商分局工作经费;③参加大型博览会和洽谈会经费;④市直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励。
3、支持对象。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市直单位及市区企业。
4、时限要求。商贸科接到市政府下达的单位用款报告,3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意见报告;2日内完成拨付手续;特殊办理时限:经领导授权,1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意见报告、拨付手续。
5、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商贸科
九、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
1、政策依据。①《襄樊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襄樊政发[2004]15号);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奖励政策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6]101号);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纺织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襄樊政发[2008]35号);④《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调整对市区出口企业参加各类交易会摊位费补助政策的通知》(襄财商发[2006]197号);⑤《襄阳市规范早餐市场推进早餐工程建设的意见》(襄阳政办发[2011]14号);⑥《襄樊市实施商贸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襄樊政办发〔2010〕120号)。
2、范围及重点。①参加大型交易会、博览会支出;②商务活动支出;③市直出口企业摊位补贴;④市直出口企业创汇奖励;⑤市区商贸企业成长工程奖励;⑥市放心早餐工程奖励。
3、办理条件、流程及时限要求。
①支持对象。符合我市商务发展支持范围内的市直单位及市区企业;②时限要求。商贸科接到市政府下达的用款报告,3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意见报告;2日内完成拨付手续;特殊办理时限:经领导授权,1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意见报告、拨付手续。
4、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商贸科
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1、依据。“十二五”期间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市政府批准的2012年年度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计划、市领导的批示。
2、对象。2010年-2015年规划销售收入过100亿元的企业;在米、面、油、畜牧、林特五大产业上开展产业整合、企业整合、品牌整合、基地整合的企业;发展特色产品企业。
3、办理条件要求。符合上述支持范围及重点;有市领导批示意见。
4、工作流程。①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市财政局提交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1年)内的银行贷款合同(或协议)、凭据,企业上年度主要财务报表等资料。②市财政局农业科根据各企业银行贷款额度及期限,按照同等的月利率测算应付银行利息总额,然后按照年初市政府批复的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额度,测算出各企业大致应得贴息额度,同时综合考虑企业资产规模、发展状况等审核测算,提出初步意见,并与市农委产业化办公室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
5、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
6、政策咨询: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农业科
 
 
第三篇 襄阳市财政局涉及市场
主体财政资金办理指南
一、襄阳市财政局办理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工作流程
1、资金拨付依据。襄阳市财政部门对向上争取到的各类资金的拨付以省财政厅下发的资金文件为准。(注:省经信、省发改、省科技等部门也会印发相关文件,但财政部门将以“鄂财ⅹ发[ⅹⅹ] ⅹⅹ号”文件为依据,确认收到上级资金,才能向文件中指定的单位拨付资金)
2、资金拨付程序。①市财政局具体承办科室收到省财政厅资金文件,到预算科对账上资金指标;②项目单位将开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名称告知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如果单位名称变动,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带名称变动的相关文件证明,企业单位需要带工商部门盖章的“公司变更通知书”);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开具“拨款通知书”,交各业务科室科长、分管局长或局长签字、盖章;③项目单位持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开具的“拨款通知书”,到国库科办理资金支付;④单位持“预算拨款凭证”和相关文件复印件到襄阳市人民银行(南湖宾馆对面)一楼大厅进账。(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内单位可在经财政局确认资金文件后,按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办理)
3、办理地点:市财政局;联系人:各业务科室负责人
二、襄阳市财政局办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工作流程
1、资金拨付依据。市级专项资金主导部门的奖励或补贴文件。
2、资金拨付程序。①获奖单位向市财政局提供开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名称,如果因单位名称变动等原因导致与文件中名称不完全一致,需要附有效的工商部门“公司变更通知书”;②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开具“拨款通知书”,由各业务科长、分管局长或局长签字后盖章;③国库科开具“拨款通知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办理拨款;④单位持“预算拨款凭证”和相关文件复印件到襄阳市人民银行(南湖宾馆对面)一楼大厅进账。(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内单位可在同财政局确认资金文件后,按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办理)。
 
 
第四篇 财政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
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一、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一)法律依据。1、《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7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二)许可条件。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提供资料。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财政部门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五)办理时限。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财政部门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六)政策咨询:市县区会计局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一)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31号)第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二)许可条件。1、申请审批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4)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2、申请确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条件: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三)提供资料。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2、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4、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6、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确认资格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1、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3、证明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材料;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或者确认招标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五)办理时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执业资料备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获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襄阳市境内执业的,应当向襄阳市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在媒体上公布。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得在襄阳市境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事宜。
(七)政策咨询:县市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科
三、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
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0号)
(一)首购享受范围。《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以下统称首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
(二)首购享受条件。第八条规定:首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2、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3、生产和制造供应商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4、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5、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6、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订购享受范围。第四条规定: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以下统称订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以下统称订购产品供应商)的行为。
(四)订购享受条件。第十二条规定:订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2、属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3、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4、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者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能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5、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五)办理程序。第九条首购产品的认定按照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执行。第十条首购产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科技部推荐符合首购政策精神的产品,经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认定和评审后,可以补充进入《目录》。
(六)相关要求。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签订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
政府订购活动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第十五条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明确对订购产品供应商的具体要求、订购项目成果的详细技术要求、以及相关评分要素和具体分值等。第十六条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订购产品供应商资格,包括技术水平、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第十七条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供应商必须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第十八条政府订购合同不得分包或转包。第十九条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考核验收、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等内容。第二十条政府订购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政策咨询:县市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科
四、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意见》(财工字[1996]32号)
(二)工作范围:在全市范围内(襄阳市辖区,包括各县(市)区)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商合资、合作、独资投资企业,都需要到襄阳市财政局企业科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三)办理条件要求:企业需提供以下复印件(单位要在复印件上盖章):①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②工商营业执照;③国税、地税登记证;④企业代码证;⑤企业的合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报章程)。
(四)工作流程:企业带足以上资料后,到襄阳市财政局企业科具体办理人员处,随到随办。
 
 
第五篇    襄阳市支持市场主体
发展政策汇集
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鼓励发展总部性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8]5号 2008年5月1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鼓励发展总部性企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鼓励发展总部性企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经济转型,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发展总部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襄樊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总部性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登记,总部或核心营运机构设在襄樊的企业。国内外大型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信息中心等,符合总部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及运作方式的,亦可认定为总部性企业。
第三条  经认定的总部性企业,包括本市原有企业、新办企业和市外引进企业(不含政策性国有企业、自然垄断性企业),均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各项鼓励政策。
第四条  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总部性企业的认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规定相关政策。市财政、税务、工商、人事、商务、科技、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规定相关政策的落实。
第五条  本市认定的总部性企业,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100强企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二)荣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出口名牌的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三)在本市境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下属企业2个以上,且税收在我市汇总交纳的企业;(四)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五)年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及以上企业;(六)上市公司;(七)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八)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九)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省部级及以上检测机构。国内行业排名前10名企业和成长性好、具备发展潜力的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认定条件可适当降低。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总部性企业,应当向市发改委提交下列资料:(一)总部设在襄樊的企业须提交的资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3、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4、其它资料。(二)在襄樊设立分支机构须提交的资料:1、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服务性公司或生产性公司的证明资料;2、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3、总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4、总公司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5、分支机构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6、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应证明资料;7、其它资料。
第七条  市发改委在收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认定。
第八条  经认定的新引进市外迁入襄樊的总部性企业年本级税收300万元以上的,从其在我市纳税(不包括其原有在樊企业的纳税部分)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按其对本市财政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奖励期满后,按本地总部性企业执行鼓励政策。
第九条  经认定投资新办的总部性企业,无论其投资来源于市内或市外,均可比照新引进市外总部性企业享受本规定第八条优惠政策。
第十条  经认定的本市现有总部性企业,税收增幅连续两年超过市区平均增幅15%以上的,按其缴纳本级税收比上年增加额的30%给予奖励。对该类总部性企业的认定和奖励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第九或第十条奖励条件的总部性企业,在对企业实行奖励的同时,按同口径对其在襄樊总部法定代表人给予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新引进市外总部性企业迁入襄樊可享受以下购、建或租房补贴:(一)购买和自建办公、商务用房,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其购买或自建办公、商务用房所产生的本市本级税收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二)年本级税收收入300万元以上的,可按本级税收收入的2%享受3年的办公、商务用房租房补贴。
第十三条  入驻本市的总部性企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科技项目,可以申请使用市科技三项经费。
第十四条  行使投资管理的总部性企业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总部性企业的外籍人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就合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支持总部性企业依法取得外贸进出口权,为其所投资和授权管理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原材料及出口产品。鼓励总部性企业在本市设立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第十七条 总部性企业及其在本市的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总部性企业及其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引进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实属于本市紧缺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以享受下列政策:(一)优先申报高级职称,积极向省高级评委会推荐;(二)解决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三)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本市居民待遇。
第十九条 总部性企业的工作人员可享受以下出入境便利:(一)台湾居民可优先办理1至5年居留签证或多次出入境签注;(二)外籍人员可优先办理居留签证或多次出入境签证。(三)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总部的中高级职员中的中方人员出国可办理因公护照。
第二十条 对引进市外总部性企业的引资人按照我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新引进具有较大影响的总部性企业,除享受本规定鼓励政策外,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各项鼓励政策中涉及的奖励和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受益比例分摊。
第二十三条 上述鼓励政策,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年度予以兑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总部性企业认定和鼓励政策的落实工作,襄阳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鼓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2、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襄樊政发[2008]31号 2008年5月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充分调动我市企业上市的积极性,使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优、做大、做强,成为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全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综合考察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发展潜力和上市意愿等项因素,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分年度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企业重点扶持,强化指导,推进改制,促成上市。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推荐,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认定为襄樊市上市后备企业:
(一)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三)3年累计主业收入1.5亿元以上,累计净利润1500万元以上;
(四)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具备核心竞争力。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新经济与商业模式创新类企业的标准可适当降低。
二、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的(不改变用地性质),财政部门将所收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所得部分暂借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改制后3年内上市的,作为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未上市的,则悉数收回。
三、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新增用地,享受工业用地地价优惠。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报批等手续。
四、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知识产权等权益(证)过户时,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规费收取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工业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的通知〉》(襄办发[2008]13号)执行;股东发生重大变化或有交易行为的,由财政比照有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五、上市后备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全的房产,由房产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襄樊政发[2007]6号)认定后,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经公告无纠纷的,补办房屋所有权证。
六、改制上市的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在税收征缴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在上市中涉及调增收入和利润需补缴税款的,按地方所得比例,由财政等额给予资金补助。
七、上市后备企业进入发行上市申报阶段后,当年新增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实际受益的地方按5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八、上市后备企业改制时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资产评估增值及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股本中归属个人部分,缓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发生财产转让时一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为股本并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上市后备企业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各类“国家扶持基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可归原企业股东所有。股份公司设立后到上市期间,仍可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
十、市政府设立襄樊市企业上市专项经费,并根据情况每年予以补充,专项对企业上市工作给予经费补贴。后备企业股份制改造阶段或上市前资产重组阶段给予10万元补贴;企业进入上市辅导阶段给予20万元补贴;企业材料申报到中国证监会阶段给予30万元补贴;发审会审核通过后给予40万元补贴。企业3年内未能上市的,上述补贴悉数归还。
十一、公司股票发行成功后,由财政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的2‰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
十二、后备企业上市当年度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以上年实交数为基数,超过当地平均增幅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十三、后备企业为了上市,在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产过户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契税,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上市成功后由财政将地方所得部分以技术开发专项奖励的形式奖励给企业。
十四、支持上市后备企业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以及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学技术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税法》的规定,减按15%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
十五、支持金融机构对推荐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优先安排贷款。
十六、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风险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进入襄樊上市业务市场,查处上市相关中介机构作假、欺诈行为,净化中介服务市场。
十七、本意见适用于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公司,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且再融资投资项目在本市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八、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按本意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其财政投入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责,由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会同相关部门办理。
 
3、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
(襄阳政发[2012]7号 2012年3月1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一系列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富民强市新跨越的战略目标,加速“产业襄阳,都市襄阳,文化襄阳,绿色襄阳”建设,现就我市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扶持范围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富民强市为目标,以降低创业门槛、改善民生为出发点,突破性发展微型企业,掀起全市全民创业新热潮,增加市场主体,壮大城市产业发展基础,实现微型企业跨越式发展。
(二)总体目标。加大微型企业扶持力度,从2012年起,力争全市每年新增微型企业5000户以上,吸纳就业人员4万人以上;5年内新增微型企业2.5万户以上,吸纳就业人员20万人以上。其中每年城区新增微型企业2500户以上,县(市)区新增2500户以上。通过微型企业的蓬勃发展,从中孵化培育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
(三)扶持范围。无在办企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及其它具有创业能力和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从2012年元月1日起,在襄阳市注册成立并在襄阳纳税的微型企业(雇员3人以上20人以下、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内;企业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过认定,提出申请,运营半年后可享受投资补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和民生型微型企业,包括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产业链延伸配套加工、特色种养、家庭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家政、社区服务等微型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二、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政策措施
(四)财政资金扶持。市级财政每年单列专项资金7000万元扶持微型企业。主要用于注册资本金补贴、贷款贴息、融资奖励、创业能力素质提升培训、服务平台建设和创业基地建设等。其中,对创办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给予实际注册资本金30%、最高为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微型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加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力度。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市级财政承担城区创办的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的70%,城区配套承担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的30%。市政府对其它县(市)区按微型企业发展增量实行奖励。
(五)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用足用好用活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降低反担保门槛,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和贷款规模。将提供反担保人员由在编公务员和有财政编制的事业单位人员扩大到有担保能力的单位人员。凡符合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流动资金不足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微型企业创业者初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时间由二年延长到三年。个人申报贷款最高额可达15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微型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20万元、总额最高达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按期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者,实行二次贷款帮扶。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展微型企业小额贷款银保业务,对担保机构为微型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小额贷款担保,同级财政给予保费率1%的补贴。对每年微型企业担保业务总金额新增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照新增担保金额的1.5%给予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金融信贷扶持。在市政府每年发放的信贷投放奖励资金中增设微型企业信贷投放专项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微型企业贷款。加快设立服务微型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步伐,鼓励银行增设网点,设立微型企业专营机构,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规范金融服务收费。银行要进一步简化信贷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全市微型企业贷款年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年平均增幅。
(七)税收优惠扶持。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依法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文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行政规费减免。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减免行政规费政策,工商、税务、质监、商务、海关等部门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区对微型企业设立登记,实行一表制零收费。
(九)创业培训扶持。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培训机制,建立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基地。积极开展以提高创业者创业能力为目的,就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会计核算、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制订等内容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微型企业创业者可按规定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初始创业培训,享受初始创业培训补贴;可申请参加创业服务部门举办的免费创业能力素质提升培训。
三、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优化创业发展环境
(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各级政府要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市县乡三级服务网络,形成资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创业服务格局。整合各类社会服务资源,充分发挥各种公益性质的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组建企业服务联盟,共同为微型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社会化服务,及时解决微型企业反映的问题。创业服务部门要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加快创业服务综合平台建设步伐,完成创业项目库、融资担保、管理咨询、创业辅导、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利用好襄阳金融网服务平台,积极为微型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创业服务,提高微型企业成活率。充分发挥商会和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托各类商会和协会,进一步密切微型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努力为微型企业排忧解难。鼓励微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合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支持微型企业参加由政府主办的各类展会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及宣传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十一)规划建设创业基地。各级政府要规划建设、整合归并、扶持壮大各类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创业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方便、廉价、配套的创业场所。市创业服务部门每年要对创业基地评选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创业示范基地”,并从微型企业扶持资金中给予5万元奖励。
(十二)建立帮扶制度。市县两级创业服务部门每年要选取一定数量有发展潜力的微型企业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定点联系,跟踪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微型企业发展壮大。要用足现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服务资源,为微型企业提供能力素质提升、管理咨询诊断、市场品牌营销、融资担保支持以及财税、法律等个性化服务,培养出一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
(十三)优化审批环境。立足于实现微型企业行政审批“项目最少、流程最优、办的最快、服务最好”的目标,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能。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代办窗口实行微型企业全程免费代办服务。
(十四)优化执法环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肃查处针对微型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从严控制对微型企业的各种检查和评比活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严厉打击欺行霸市行为。
(十五)营造舆论氛围。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相关互联网站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开设专栏,大力宣传创业先进典型、各类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活动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每年评选表彰10名微型企业创业标兵,编印创业成功案例,组织巡回演讲,激发全民参与热情,为推动微型企业发展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四、组织领导
(十六)建立领导工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微企办),办公室设在市创业服务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微型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把大力扶持微型企业作为一项战略性工作来抓,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各项政策,切实解决微型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七)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市微企办按年度对各县(市)区新增微型企业个数、吸纳就业人数、微型企业成活率以及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情况等进行汇总上报,由市政府安排进行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十八)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微企办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工商、统计、创业服务等部门要加强微型企业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微型企业基础数据库,完善微型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更好的为微型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十九)建立督查工作制度。各县(市)区每个季度要将微型企业发展情况向市微企办上报。纪检、监察、纠风办要定期组织对各地执行支持微型企业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十)本意见由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效率,共同推进微型企业发展。
 
4、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
(襄樊政发[2008]42号 2008年8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立足以质取胜,推动襄樊经济跨越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鄂政发[2008]30号)的文件精神,决定实施质量兴市战略。
一、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重大意义
质量问题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战略问题。实施质量兴市战略,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襄樊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增强襄樊综合实力、提高襄樊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保障;是提高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根本要求。近年来,全市大力实施质量振兴工程和精品名牌战略,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2007年底,全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44项,产品标准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达到89.7%,其中食品类合格率达到84.5%,出口商品检验合格率达到100%;全市累计创中国名牌产品4个,湖北名牌37个,国家免检产品3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4个、中国驰名商标6件,湖北省著名商标38件,建设工程创“鲁班奖”1项、国家优质工程奖1项,有力提升了“襄樊制造”的影响力。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襄樊制造业质量竞争力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市场竞争力不强,品牌知名度不高,质量安全隐患仍然存在;服务行业质量整体水平不高,节能减排工作任务艰巨;一些地方和企业质量意识不强,检验检测能力有待提高。对此,全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质量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兴市战略。
二、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实施质量兴市战略,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以标准体系建设为基础,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动力,以争创精品名牌活动和争创优质产品生产基地为载体,以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障,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推进全市质量总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强的支柱产业和企业集团,培育一批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名牌产品和拥有知名品牌的产业集群,主要产业的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到2010年,85%以上的主要工业产品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同行业前三位的产品达到20个以上,国家免检产品10个以上,地理标志产品6个以上,中国名牌产品8个以上,湖北省名牌50个以上,中国驰名商标7件以上,湖北省著名商标55件以上。全市重点产品质量可比性跟踪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8%,企业出厂产品合格率达到100%,出口商品检验合格率100%;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排序进入湖北前列。到2015年,名牌产品在湖北的比重达到襄樊工业增加值占湖北的比重,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居湖北前列。
——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实施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终身制,推行重大工程项目监理制,引导企业开展质量创优活动。到2010年,竣工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建设工程争创鲁班奖(国优奖)1-2个以上。
——建立健全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的标准体系,促进计量诚信建设,引进现代经营方式和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加快培育、壮大一批具有品牌优势和国际影响力的精品服务项目和现代服务企业。到2010年,服务质量基本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制(修)订3项以上地方服务标准,推行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4家以上,适应国际市场竞争需求。商贸、交通、电信、金融、旅游、美容美发、物流等主要服务行业顾客满意率达90%以上。
——走生态文明发展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到2010年,基本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的趋势,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到1.61吨标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71万吨和7.80万吨以内。
三、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工作重点
(一)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全市标准化发展规划,及时跟踪和掌握国内外先进标准情况,健全技术标准服务平台和标准制定修订快速应急机制。结合“一县一业”、“一村一品”以及水稻、小麦、花生、油桃、西瓜、茶叶农业板块基地建设等工程,全市建设30个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在全社会广泛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在重点企业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在农产品种养殖生产企业或主要基地推行HACCP和GAP技术,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标准体系,推行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对进口国技术标准分析等风险预警通报机制,指导企业应用好技术性贸易措施;有重点地组织和指导我市商贸、餐饮、旅游、家政服务等领域开展标准化工作;积极探索开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制定完善地方标准,着力改善环境质量。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食品、建设工程和环保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凡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支持企业制定具有市场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缩小产品、工程、服务、环境等质量与国际上先进标准的差距。
(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围绕建设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优质农产品和现代物流“四个基地”,大力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重点培育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示范企业、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高新技术标准化示范园区等为载体,鼓励和支持企业、各类组织参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专利及时转化为标准。健全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大力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等活动,使主要产业的产品质量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三)积极争创精品名牌。结合我市“百亿工程”、“上市后备企业库”,制定并实施《襄樊市“十一五”重点培植中国名牌、湖北省名牌、国家免检产品指导规划》,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72号),按照“争创一个精品名牌,带活一家企业;发展一个产业,培植一批精品名牌”的思路,做大做强汽车产业,改造提升纺织、食品、化工、电力等产业,重点培植中航精机、骆驼蓄电池、新火炬轮毂轴承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精品名牌。各类企业要广泛开展“质量兴企”活动,把争创精品名牌作为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的自觉行动,与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加强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运用自主创新、品牌经营、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手段,争创精品名牌。要加大名牌产品的培植、引进、推介和保护力度,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向龙头企业靠拢,同类产品向名牌产品集中;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吸纳先进技术和资本,培育拥有知名品牌产业集群,开展优质生产基地创建活的,增强本地产品市场竞争力;对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优先列入各级政府采购目录,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政府采购部门优先采购其商品和服务;加大打假工作力度,维护名优企业合法权益。
(四)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建立企业质量诚信档案,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开展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把企业产品质量状况作为衡量诚信水平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质量信用制度。对守法经营、质量过硬的企业要加强宣传,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对管理薄弱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对制假售假的企业依法曝光并处理。以食品、农资、日用消费品为重点,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和信息化建设;开展强制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管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及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品认证,推行卓越绩效管理;发挥有关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诚信襄樊建设,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经济环境。
(五)加强质量保障能力建设。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整合资源的要求,围绕我市“一龙头,四支柱”产业,抓紧建设汽车零部件、纺织、食品、化工、电力等重点专业实验室;积极争取汽车及零部件、纺织、航空救生等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立项,打造技术装备精、检测水平高、支撑能力强的国家级、省级区域公共检测平台,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科学、准确、高效的检测服务。建立统一的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评价制度,力争在重点领域实现检验结果的国际互认。建立和完善全市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大力推进能源计量和民生计量。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公共平台的建设,强化自检能力建设,使之成为质量保证和技术创新的基础。各地要结合实际,着力提升农产品、食品、药品等产品的监督检验和应急技术保障能力,积极推进监管部门资源共享,解决监管过程中存在的“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不快”等突出问题。同时,加快推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加强质量人才梯队建设,重点培养高层次、高技能的质量专业人才,满足质量工作需要。加强质量监管部门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增强质量工作人员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管理强的质量工作队伍。
(六)加大质量监管力度。坚持从源头抓质量,运用生产许可、认证认可、注册备案等手段,对涉及健康安全的产品严把市场准入关。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等法律法规,加强重要工业品和农产品、食品、药品的全过程监管,扩大监督抽查的覆盖面,创建食品安全生产示范县(乡、镇),质量安全样板区域。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危害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格实行质量追溯、产品召回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违法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违法行为,坚决打掉违法分子和违法违规活动的“保护伞”。建立健全预防质量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指挥和救援体系,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确保资源开采、工程建设、食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动植物疫情疫病和农兽药检测监控体系,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严把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反欺诈等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出口检验关,依法严厉打击进出口商品逃漏检行为,杜绝有问题商品进出境。
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襄樊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日常工作。将质量兴市工作目标纳入政府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质量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制订本行业质量工作规划,建立质量工作目标考核机制,认真组织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各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质量监管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质量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发挥组织领导、规划指导、政策引导等职能,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开展“质量兴县(市、区)”活动,为质量兴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实施质量兴市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市级财政加强对质监工作的经费支持,其他有关部门要在政策范围内予以重点扶持,减免有关规费。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科技局、农业局等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扶持性资金,用于名牌培植、社会公共检测平台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高新技术标准化示范园区建设,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对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情况,制定相关扶持和奖励政策。
(三)提高全民质量意识。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实事求是地宣传报道质量工作的状况和质量兴市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有关监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质量信息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地发布质量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市政府定期向社会发布“襄樊市质量报告”,市统计和质监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质量竞争力指数,市环保部门定期发布环境质量评价状况,市质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的状况。要广泛开展“5.20世界计量日”、“质量月”、“10.14世界标准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实施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与培训,普及质量知识,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努力形成全民参与质量兴市工作的良好氛围。
 
5、中共襄樊市委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隆中人才支持计划的若干意见(试行)
(襄发[2009]6号 2009年4月7日)
为切实落实人才强市战略,推动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提高我市科学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实力,市委、市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通过政府资助、奖励、风险投资融资、担保贷款等方式和相关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市场主体引进和自主培育一批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简称“隆中人才支持计划”)。具体意见如下:
一、引进对象和条件
(一)在国外或国内具有创新创业经历,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其技术成果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
(二)属于国外或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高层次人才,拥有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
(三)在引领我市汽车及零部件、食品加工、纺织、新能源与节能控制、生物与医药化工、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医疗卫生、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和产业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队。
(四)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跨国公司及大中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其他与本款所列相当者,且属于本市产业发展和企事业单位紧缺、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
 二、扶持政策
(一)对引进的带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的扶持政策
1、创业资助。经论证、审批,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投资新办企业注册后1个月,按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由市级科技经费分别给予企业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不等的创业启动资金,待企业赢利后收回。
2、风投与担保。经论证、审批,从事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项目开发或产业化生产的,根据其项目层次和投资需求,由市级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支持;由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等给予150-300万元的贷款资金担保。
3、场地和住房优惠。市政府给创业投资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其中,办理落户手续的高层次人才,经论证、审批,按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由市政府分别给予不低于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安家费。
4、政府奖励。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对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成员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个人。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湖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以上获奖者,给予国家和省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
5、支持以技术成果参与分配。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根据投资方的约定,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低于30%,最高不超过70%作价入股;以合作方式实施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盈利后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新增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鼓励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实行股权、期权激励。
6、科技扶持。对批准为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不低于60万元、3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不低于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7、进修和学术交流资助。经事前审核审批,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培训研修等,由市政府每年提供不超过2次的差旅费资助。
8、其它政策。凡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成员本人申请,可以夫妻同调,并妥善安排其配偶的工作;为其子女入学入托提供绿色通道,保障其子女接受优质教育。
(二)对引进的不带项目的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的扶持政策
1、关连优惠。享受上述“风投与担保”、“政府奖励”、“支持以技术成果参与分配”、“进修和学术交流资助”和“其它政策”等相关优惠政策。
2、住房优惠。办理落户手续的高层次人才,经审批,由市政府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安家费;未办理落户手续的高层次人才,由市政府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房,三年内免房租。
3、科研资助。根据本人承担的科研项目层次(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由市级科技经费一次性给予(每个项目)不低于30-100万元不等的科研资助。所在企事业单位应提供配套科研经费。
三、本地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扶持政策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本地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经自主申报和组织评审,每年择优确定5-10个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予以重点扶持。并享受上列“关连优惠”和“科研资助”政策。
(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水平高,在本学科、本领域的前沿研究中作出过重要贡献;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强;具有战略眼光,能够紧跟本学科、本领域发展趋势,在促进科技进步中发挥引领作用。
(二)拥有一支优秀的创新团队。
(三)申报项目属于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具有创新性。
 四、新建科研平台资助政策
(一)经审核审批,由市政府对国家批准新增设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每站给予20万元建站补贴;对进站博士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及生活补贴;进站博士后所需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申请科技研发资金;出站留樊的博士后,享受高层次紧缺人才的相关待遇;新建的博士后产业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
(二)经审核审批,由市政府对新建的国家级独立型科研院所给予500-800万元的重点支持;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襄樊建立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以内的资助;经省级认定在我市新设立的国(境)外独立研发机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以内的资助。进入上述科研机构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同等待遇。
五、引进方式
(一)带项目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引进
 1、通过中国襄樊汉江传媒网、襄樊人事人才网、襄樊党建网、襄樊科技信息网等有关网站、国内新闻媒体宣传和组织赴境内外高层次人才密集地召开说明会、推介会等方式,公告人才引进有关事宜。
2、申请者可选择登陆襄樊党建网(www.xfdjw.gov.cn)、襄樊人事人才网(www.xfrsrc.gov.cn)、襄樊科技信息网(www.xfkj.gov.cn)报名并填写《申请书》、《高层次人才(优秀创新团队)来襄樊创业项目计划书》。
3、市委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者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后,确定提交项目评审组进行评审的人选。
 4、项目评审分技术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审,技术专家评审组邀请国内相关专业的权威科技专家参加,综合评审组邀请风险投资、财务、管理等专家和省市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企业家参加,提出评审意见。经评审后进行项目双向选择、洽谈签约。
 5、应邀来襄樊洽谈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由市政府提供来襄樊交通费和食宿费用。
(二)企事业单位紧缺、急需、不带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
按照单位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对外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受理报名、资格审查、提供人选、用人单位选择、专家审核、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办理引进手续、落实相关待遇等程序进行。
 由企事业单位自主确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需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由所在企事业单位向市委人才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资格审查、专家综合评审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再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六、载体建设
(一)增强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襄樊深圳工业园等园区接纳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二)发挥企事业单位的主体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产业基地。
(三)构建市院(校)合作平台。积极争取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合办科技园区、博士后产业化基地和研究机构等,将高校国家级研发平台向我市延伸。
(四)成立国内外专家学者(以襄樊籍为主)咨询委员会。通过年会、互联网等方式,发展会员、不定期组织活动、搜集信息、推介襄樊、招才引智和招商引资。
七、工作机构
 (一)隆中人才支持计划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隆中人才支持计划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和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的引进培养工作。
(二)增强部门工作合力。整合政府科技、贷款担保、人才专项资金,集中向隆中人才支持计划倾斜,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下,组织、人事、财政、科技、发改、经委、教育、卫生、外事侨务、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劳动、农业、开发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并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制度,建立绿色通道,抓好落实。
 
6、《襄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2011年7月6日)
《襄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2011年7月6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襄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和促进质量改进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鄂政发[2009]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襄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次授予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包含1家中小企业),对入围候选企业,可设置一定数量的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领导小组设立“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日常工作由襄阳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兴市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兴市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质量兴市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评委会实行任期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审议表决确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提请市政府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质量兴市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通过绩效考评建立评审员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第十条 质量兴市办公室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及开发区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县(市、区)及开发区申报企业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襄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茅,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创新机构健全、创新成果显著,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市、县(市、区)或开发区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它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员工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六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本数),若当年申报企业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不含本数),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质量兴市办公室在官方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真实性材料,经市、县(市、区)或开发区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办公室受理。质量兴市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5名(含)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
评审员应经过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到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质量兴市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以1:2的比例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拟奖名单经征求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质量兴市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开征求异议。征求异议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
第二十七条 拟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以襄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向获奖企业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向每个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奖励3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拨款,由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质量兴市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有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
(七)有其它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质量兴市办公室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组织绩效水平。
获奖企业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为市长质量奖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三条 获奖企业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再次申奖应于三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质量奖励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7、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创业服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经信[2012]96号 2012年6月5日)
各县(市)区经信(产业)局、创业服务局、财政局:
根据《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襄阳政发〔2012〕7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创业服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扶持工作,根据《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 》(襄阳政发[2012]7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扶持的产业:重点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和民生型企业,包括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产业链延伸配套加工、特色种养、家庭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家政、社区服务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实施办法,经过认定的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融资担保扶持等政策扶持。
第二章 微型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 认定标准。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对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进行认定。其中享受注册资本金财政补贴的微型企业必须是注册资本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雇员(含业主)3人以上20人以下的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的微型企业除不享受注册资本金财政补贴外,可以享受《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中其它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 认定材料。1、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等内容);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 认定程序。1、企业到县(市)区微企办申请认定,提交认定材料;2、所在地微企办审批,报市微企办备案,发微型企业认定书。
第三章 注册资本金补贴申报、审核与发放
第七条  补贴额度。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按注册资本金的30%计算,最高补贴额3万元。其中,市财政承担70%,城区财政承担30%。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第八条 申报注册资本金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注册资本金补贴由微型企业法人代表提出申请;
2、法人代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创办企业人员,且无在办企业;
3、2012年元月1日后在城区注册成立(不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企业;
4、已认定的微型企业;
5、雇员(含业主)3人以上20人以下,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内(包括10万元)的企业;
6、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申报材料。
1、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验后返还)及复印件;
3、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复印件;
4、微型企业认定书复印件;
5、创业计划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人员及组织结构、市场预测、营销策略、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财务规划;
6、微型企业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生产经营场地有效证明(在申请表相应内容上加盖公章);
7、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注册资本金补贴程序
1、审查。申请人将申报资料提交到各城区微企办。城区微企办每月组织经信、工商、财政、人社、农业、监察等部门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将审查报告上报市微企办。
2、审核与公示。市微企办每月对城区微企办上报的微型企业补贴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区微企办将拟享受补贴的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补贴额度等通过企业所在地社区宣传栏和新闻媒体、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情况报市微企办。公示从企业注册成立后的第5个月开始,期限为1个月。公示期内发现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取消补贴资格。公示期间微企办对补贴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现场考查。
3、发放。经公示,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含公示期)后可享受财政补贴资金。城区财政收到市补贴资金后,15天内连同配套资金一同发放到企业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次年1月,市微企办对城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按微型企业的发展增量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章 金融机构补贴和奖励的申报、审核与发放
第十二条 奖励城区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微型企业小额贷款银保业务。
1、奖励条件及额度:微型企业担保业务总金额当年新增1000万元以上。按新增担保金额的1.5%给予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奖励申报资料:贷款担保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3)、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贷款凭证、微型企业担保贷款汇总表,以及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补贴城区商业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担保费率。
1、补贴条件及额度:对提供担保费率在2%(含2%)以下的贷款担保给予担保费率1%补贴。对单个微型企业担保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
2、补贴申报资料:贷款担保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4)、担保贷款情况说明、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担保贷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担保奖励及补贴程序:
1、审查:城区商业性担保机构符合奖励及补贴条件的,于次年元月31日前,向市经信委提交申请资料,市经信委收到申请后初审,审查合格的报市微企办。
2、审核与公示:市微企办审核,确定实际奖励及补贴额度,对拟奖励及补贴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进行公示,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奖励及补贴资格。
3、发放:通过公示的担保机构将由市微企办从微型企业扶持专项资金中支付奖励和补贴资金到担保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不按微型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使用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的;
2、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3、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抽逃注册资本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微型企业扶持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地微企办、财政、人社、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微型企业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微企办及创业服务部门及时对社会公布微型企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组织有关部门对微型企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建立微型企业基础数据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为一次性补贴,企业、个人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及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扶持微型企业的实施政策,提交市微企办备案。
本办法由市微企办会同市经信委、市创业服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2、襄阳市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申请表
3、贷款担保奖励资金申报表
4、贷款担保补贴资金申报表
                        
8、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襄办发[2012]31号 2012年5月15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阳市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襄阳市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
为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推进我市全民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以及《中共襄阳市委、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襄发[2012]7号),结合“四个襄阳”建设实际,制定襄阳市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富民强市为目标,以发展创业、创新、创造为核心要素的创业型经济为重点,坚持市场导向,动员社会支持,强化政府扶持,引导全民参与,推进自主创业,努力形成创业促发展、促就业、促民富、促和谐的良好局面。
二、目标任务
2012—2013年,新增各类创业主体3.5万个,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达到40个、100万平方米,创业担保贷款突破50亿元,培训创业者4.5万人,培训劳动者60万人以上,创业带动就业10万人以上,全员创业活动指数达到18%左右,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达到20%以上,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达到75%以上,创业环境满意度达到90%以上,建成适宜“创业、创新、创造”的国家创业型城市。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完善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市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协调指导、考核督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和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的争创工作,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工作格局。
2、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制定未来两年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工作规划,主要领导要对本地本部门承担的创建工作负总责。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和检查监督制度。研究解决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及时通报争创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总结和督办检查力度。各级政府、市直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及时研究调整优化支持争创工作的政策措施,合力促进争创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创业环境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专项预算,整合相关扶持资金,设立创业扶持资金。市本级设立创业扶持资金7000万元扶持创业微型企业。主要用于注册资本金补贴、贷款贴息、融资奖励、创业能力素质提升培训、服务平台建设和创业基地建设等。其中:对创办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给予实际注册资本金30%、最高为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微型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加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力度。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市级财政承担城区创办的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的70%,城区配套承担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的30%。市政府对其它县(市)区按微型企业发展增量实行奖励。
2、加大创业资金补贴力度。对符合就业扶持政策的创业企业,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
3、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到2013年将市县两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资本金提高到10亿元,经办银行按贷款担保基金的五倍发放担保贷款。各级政府小额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免费融资担保,同级财政给予担保费补贴和奖励。放宽创业人员初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扩大信用反担保范围,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等,按襄发[2012]7号文件执行。
4、加大金融支持。金融支持政策按襄发[2012]7号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
5、加大税费优惠扶持。税费优惠扶持政策按襄发[2012]7号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
6、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推动国家法律未禁止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拓展创业主体发展空间。市场准入按襄发[2012]7号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创业能力
1、整合创业培训资源。按照培训项目分头争取、培训资金统一管理、培训计划统筹实施、培训对象部门组织、培训服务机构承担的要求,整合各类创业就业培训资源。支持高、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和政府培训机构与国内外知名高校、职业技术院校和一流培训机构合作办学,积极创建创业型大学。整合行业专家、职业咨询师、优秀企业家等各类人才资源,组建“百人创业导师团”,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实施“百名创业培训教师”培养计划,从各公共培训机构中选拔一批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较强的教师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办的“创业培训师资班”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推进全市创业培训师资资源共享,实行创业教师互派制度。采取政府投资、民间投资、校企联办、校校联办等办法,建设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力争到2013年全市建成创业培训实训基地16个。
2、创新创业培训机制。建立培训机构公开遴选机制,面向全国选择一流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培训层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免费向学员提供培训服务。建立培训补贴考核发放制度,以创业成功率评价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确定培训补贴的发放标准,促进培训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各地和创业培训机构都要建立创业培训信息资源库。
3、创新创业培训模式。引进SIYB(产生你的企业构思、创办你的企业、改善你的企业和扩大你的企业)小企业家培训课程。探索创业理论与实习模拟、专业技能、创业实战、创业孵化等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组织实施千名企业家和创业成功者带教千名创业培训学员计划,增强创业者的创业实战能力。实施创业培训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工程,普及全民创业意识教育。
(四)构建创业服务体系,搭建创业平台
1、完善创业服务网络。加强市、县(市)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建设,全面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村)创业服务机构。依托市、县(市)区和乡镇创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服务超市,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综合服务场所、城区社保办事处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设立“创业者之家”,整合创业服务资源,集中各部门服务职能,引进融资担保、人员培训、创业创新、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服务、协作配套、管理咨询、事务代理、市场开拓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全程服务。政府购买和发放创业服务补贴券,创业者可自主选择购买专业机构的服务项目。建立开放式创业信息资源库,设立市、县两级创业服务网站和短信服务平台,在相关部门、社团组织、公共服务机构、社区服务平台开设创业服务专栏,并设立创业服务热线,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就业政策和信息服务。
2、推进创业项目建设。建立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两级创业项目库。采取政府购买、个人和单位捐赠等办法,开发投资少、见效快、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创业项目。到2013年全市创业项目库项目总量达到1万个以上。依托“襄阳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信息网”、“襄阳创业信息网”、“襄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襄阳就业网”等各类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开辟“创业项目超市”,常年推介创业项目。每年策划举办两次“中国襄阳中小项目投资创业洽谈会”,积极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服务月”、“创业项目进校园”、“创业项目集市”等形式多样的项目推介活动,搭建创业项目推介平台,促进创业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
3、加快创业基地建设。各级政府将各类创业基地建设纳入重大项目建设规划,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企业资本、民间资本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创建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回归创业园、青年创业园、妇女创业园等创业基地。建立创业基地考核评价机制,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各地创建国家和省、市级创业示范基地。每年对创业基地进行评选考核,命名为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的,从微型企业扶持资金中给予5万元奖励。力争两年内每个县(市)区、开发区创建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4个以上,全市至少创建1个国家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4、开展创业专项及个性服务。各有关部门、社区公共服务平台、社团组织,都要利用各自优势,开展创业政策讲座、创业论坛、创业服务月、创业挑战赛、创业成果展示等活动,为创业者提供专项服务。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和服务职能,设立“创业咨询委员会”、“创业导师团”、“创业者协会”等多层次的创业辅导服务机构,组织知名企业家、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为创业者量身打造创业方案,提供“一对一”创业指导服务。
(五)健全争创考核体系,强化舆论引导
1、建立争创指标体系。争创指标为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以及创业环境满意度等四个方面,共有参与创业活动人数比例、参与创业服务工作人数比例、参与创业培训工作人数比例、自主创业人数比例、创业活动对就业贡献率、新增创业人数比例、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创业企业增长率、创业企业3年以内存活率、小企业创业平均成本比例、创业初始成功率、培训后创业成功率等12项指标。
2、建立评价考核机制。市政府将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与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实行责任追究。
3、营造良好创业氛围。加强全民创业引导,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宣传创业政策、创业知识、创业典型,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支持初、高中和在襄高校及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开设创业辅导课程,高水平策划举办创业论坛和创业大赛,引导全体市民学习创业知识、增强创业意识,引导创业者弘扬创业精神、诚信依法经营,大力培育具有襄阳特色的创业文化。建立各级劳模评选向优秀创业者倾斜的机制,完善“创业明星”评选机制,大力表彰奖励优秀创业者,营造“创业有功、致富光荣”的浓厚社会氛围,激发全民参与的热情,掀起全民创业热潮。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1月—3月)
1、各级政府制定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政府各部门制定本部门推进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的具体办法。组织召开襄阳市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争创工作。
2、召开“推进全民创业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动员大会”。编发《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工作指导手册》,将政策法规、资金筹措、开业登记、创业知识、创业项目等内容制作成“创业路线图”;表彰全市优秀创业导师和襄阳市创业明星,营造浓厚创业氛围。
3、在《楚天快报》、《襄阳日报》、《襄阳晚报》及襄阳电视台分别设立“推进全民创业实现富民强市”、“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等宣传专栏,内容包括政策解读、创业人物展播、创业活动安排等,掀起争创热潮。
(二)实施阶段(2012年4月—2013年10月)
积极培育创业市场主体,完善落实扶持政策,帮助劳动者自主创业。开展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者创业能力。建立创业服务平台,推动各类创业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开展专项推进活动,健全争创推进机制。定期检查督办,通报争创工作进展情况。
(三)自评迎检阶段(2013年10月—12月)
对我市争创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总结,对照争创标准进行自查评估,并通过社会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创业群体抽样调查等方式,全面做好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以及创业环境满意度等争创指标的统计分析,形成自查评估报告。迎接国家、省有关领导和专家组对我市争创工作的评估验收。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3年以后)
召开全市争创工作表彰大会,表彰在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工作中创业典型、争创先进单位和个人。巩固和发展国家创业型城市争创成果,继续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
 
9、中共襄阳市委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
(襄发[2012]7号 2012313
推进全民创业、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是发展创业型经济,增强经济内生动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省域副中心城市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抓手;是带动社会充分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途径。推进全民创业、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对于建设“四个襄阳”、打造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富民强市为目标,以发展创业、创新、创造为核心要素的创业型经济为重点,坚持市场导向,动员社会支持,强化政府扶持,引导全民参与,推进自主创业,努力形成创业促发展、促就业、促民富、促和谐的良好局面。
  (二)创建目标。重点支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回归创业人员、科研院校及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退伍军人、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及其它具有创业能力和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创办小微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到2016年全市新增各类创业主体10万个,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达到100个、200万平方米,五年内创业担保贷款突破120亿元,培训创业者10万人,培训劳动者160万人,创业带动就业30万人以上。其中,到2013年新增各类创业主体3.5万个,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达到40个、100万平方米,创业担保贷款突破50亿元,培训创业者4.5万人,培训劳动者60万人以上,创业带动就业10万人以上,建成适宜“创业、创新、创造”的国家创业型城市。
  二、强化创业培训
  (三)整合创业培训资源。按照培训项目分头争取、培训资金统一管理、培训计划统筹实施、培训对象部门组织、培训服务机构承担的要求,整合各类创业就业培训资源。支持高、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和政府培训机构与国内外知名高校、职业技术院校和一流培训机构合作办学,积极创建创业型大学。整合行业专家、职业咨询师、优秀企业家等各类人才资源,组建“百人创业导师团”,培养“百名创业培训教师”,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采取政府投资、民间投资、校企联办、校校联办等办法,建设各类培训实训基地,力争到2016年全市建成各类职业培训实训基地100个,创业培训实训基地40个,打造区域性公共实训中心。
  (四)创新创业培训机制。建立培训机构公开遴选机制,面向全国选择一流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培训层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订单式培训机制,免费向学员提供定向培训服务。建立培训补贴考核发放制度,以创业成功率评价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确定培训补贴的发放标准,促进培训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五)创新创业培训模式。引进SIYB(产生你的企业构思、创办你的企业、改善你的企业、扩大你的企业)小企业家培训课程,实施千名企业家和创业成功者带教千名创业学员计划,推进创业培训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工程和“百万职工技能培训工程”,五年内对全市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全部开展一次岗前培训,对在岗就业人员普遍开展一次双技能培训,对有二次创业愿望的创业者,分期组织开展能力素质提升培训。
  三、搭建创业平台
  (六)建立创业信息平台。建立开放式创业信息资源库,设立市、县两级创业服务网站和短信服务平台,各级开发区、主要媒体、人力资源市场、专利交易市场开设创业服务专栏,相关部门、社团组织、公共服务机构、社区服务平台设立创业服务热线,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就业政策和信息服务。
  (七)建立创业项目推介平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创业项目,到2013年全市创业项目库项目总量达到1万个以上,五年内达到2万个以上。依托各类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开辟“创业项目超市”,每年策划举办两次“中国襄阳中小项目投资创业洽谈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项目推介活动,搭建创业项目推介平台,促进创业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
  (八)建设创业基地。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企业资本、民间资本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依托各级开发区、城市综合体、城乡社区、农业产业化基地和在襄高校,创建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回归创业园、青年创业园、妇女创业园等创业基地。建立创业基地考核评价机制,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各地创建国家和省、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力争五年内每个县(市)区、开发区创建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10个以上,全市创建国家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5个以上。
  四、加大创业扶持和支持
  (九)加大财政扶持。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专项预算,整合相关扶持资金,设立创业扶持资金。对参加创业培训人员提供生活补助,同时对初始创业成功的(享受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的人员除外)给予2000元一次性补贴,对已办理和未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人员分别给予1200元和8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对培训合格后进驻市级以上创业基地的初始创业主体,3年内每年给予5000元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给予实际注册资本金30%、最高为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自主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在规定额度内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两年。对回乡从事规模种植、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的农村创业主体购买农机的,优先给予农机购置补贴;对达到国家、省、市级规范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励。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的,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延长一年。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在襄创业,按“隆中人才支持计划”规定提供项目启动资金和创业资助,按“隆中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规定提供免租工作场所和住房,为符合条件的购房者提供购房补贴。
  (十)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到2013年将市县两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资本金提高到10亿元,2016年达到20亿元,经办银行按贷款担保基金的五倍发放担保贷款。各级政府小额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免费融资担保;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同级财政给予担保费率1%的补贴;对每年微型企业担保业务总金额新增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按照新增担保金额的1.5%给予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创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不受出资额和注册资金的限制,按生产经营规模和流动资金需求确定担保贷款额度。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将创业人员初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放宽到3年,将小额担保贷款的信用反担保范围扩大到有担保能力的单位人员,将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个体经济组织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15万元,将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型企业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每人20万元、总额10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微型企业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400万元;限额内的贷款利息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贴息,提高额度的贷款利息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从创业扶持资金中给予贴息。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大力推进信用社区和信用村镇创建工作,优化基层金融生态环境。鼓励银行设立中小微型企业和个人贷款专营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多渠道聚集社会资金服务全民创业。建立金融信贷激励机制,各级政府按新增创业贷款额度的1%奖励给贷款银行。建立财政-银行-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机制,通过提供创业贷款财政贴息,引导银行信贷投入,吸引风投公司、创投公司、私募基金公司等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主体对接。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因创业失败造成贷款损失的银行给予适当补偿。鼓励银行创新贷款抵押方式和信贷模式,扩大创业信贷规模,对当年创业成功的创业者和大学生“村官”创业者提供贷款利率不上浮。推动“襄阳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向县市延伸,加快建设“小微型企业金融俱乐部”,深入实施科技金融促进计划,深化银企对接。大力支持中小微型企业上市融资,抓住国家政策机遇争取发行中小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拓宽创业融资渠道。
  (十二)加大税费优惠扶持。税务部门及时公开发布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信息,严格落实国家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扶持中小微型企业、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和鼓励发展行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税收起征点按国家规定最高标准执行。对回乡从事规模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农村创业主体,优先认定市级和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按“隆中人才支持计划”规定,将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所得税和团队成员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分别全额奖励给企业和个人。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减免行政规费政策,工商、税务、质监、商务、海关等部门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优化创业环境
  (十三)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推动国家法律未禁止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拓展创业主体发展空间。认真按照《襄阳市政府审批、监管、服务、监督创新实施方案》(襄阳政办发〔2012〕12号)的要求,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市行政服务中心增设创业主体受理窗口,对所有创业主体注册登记实行全程免费代办,开辟创业服务“绿色通道”;放宽注册登记条件,实行鼓励发展类行业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许可、简化初始出资50万元及以下企业注册验资手续、微型企业登记注册零首付、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资料一表制、放宽名称和住所登记限制条件、设立登记零收费。
  (十四)完善创业服务网络。加强市、县(市)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建设,全面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村)创业服务机构。依托市、县(市)区和乡镇创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服务超市,整合创业服务资源,集中各部门服务职能,引进融资担保、人员培训、创业创新、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服务、协作配套、管理咨询、事务代理、市场开拓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全程服务。政府购买和发放创业服务补贴券,创业者可自主选择购买专业机构的服务项目。
  (十五)营造创业氛围。加强全民创业引导,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宣传创业政策、创业知识、创业典型,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支持初、高中和在襄高校及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开设创业辅导课程,高水平策划举办创业论坛和创业大赛,引导全体市民学习创业知识、增强创业意识,引导创业者弘扬创业精神、诚信依法经营,大力培育具有襄阳特色的创业文化。建立各级劳模评选向优秀创业者倾斜的机制,完善“创业明星”评选机制,大力表彰奖励优秀创业者,营造“创业有功、致富光荣”的浓厚社会氛围,激发全民参与的热情,掀起全民创业热潮。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成立市创建国家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创建国家创业型城市各项工作,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工作格局。
  (十七)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制定未来五年推进全民创业和创建国家创业型城市工作规划,主要领导要对本地本部门承担的创建工作负总责。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推进全民创业、创建国家创业型城市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及时研究和调整优化支持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向上争取政策、资金额项目支持,合力促进全民创业工作。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办检查,建立支持全民创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第三方调查评价机制,有效推进创建工作。
  (十八)建立评价考核机制。市政府将推进全民创业、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与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实行责任追究。
  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以上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
 
10、中共襄阳市委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回归创业工程的意见
(襄发[2012]6号 2012年3月17日)
实施回归创业工程是推动全民创业,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四个襄阳”和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回归创业工程的意见》(鄂发〔2008〕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回归创业工作的意见》(鄂办文〔2011〕1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委、市政府决定加快推进回归创业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多形式、多层次回归创业
1、回归创业对象为襄阳籍在外工作学习和创业成功人士回乡创业的,均视为回归创业范畴。应涵盖以下人员,即在外务工人员、在外领办创办企业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
2、鼓励回归创业人员创办、领办各类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或从事个体经营。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应鼓励回归创业者进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3、经法定机构评估,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约定,回归创业投资者可以科技成果和经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荒山、滩涂、水域使用权、采矿权、出租车经营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
4、在符合城乡规划、不影响市(镇、村)容整洁、符合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回归创业者的家庭住所、租赁房、临时商业用房,可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明确创业的重点领域和优势产业
5、围绕“一个龙头、六大支柱”产业发展的要求,鼓励支持回归创业者进入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出口创汇型、现代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创业。6、鼓励回归创业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水利设施、农村基础设施改造、土地平整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回归创业企业参与盘活集体资产、村级企业及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引导回归创业人员发展第三产业。
三、妥善解决回归创业用地
7、各级政府及国土、农业、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把回归创业纳入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好回归创业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
8、回归企业在创业园区和开发区内创办企业用地,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9、在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允许通过迁村腾地、用地置换、宅基地换房等方式盘活农村存量非农建设用地,将腾出来的集体土地依法优先用于外出务工人员回归创业。
10、依法引导和鼓励回归创业者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农村撤并后闲置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
11、回归创业企业兴办的规模化养殖场占地,凡涉及土地利用规划不涉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视同临时用地,使用完后要依法恢复原状。
12、对创业成功人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鼓励其长期投资、稳定发展,及时妥善解决其扩大生产所需用地问题。
四、实行税收优惠和规费减免政策
13、对符合条件的回归创业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扶持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林牧渔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业和促进就业再就业等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回归创业人员从事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现代服务业、环保节能节水及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农林牧渔生产、农机作业及维修、农技推广、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及民政福利事业,鼓励创业企业安置弱势群体、残疾人员就业,对符合税收优惠的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14、对兴办规模化、专业化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型回归企业,优先审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5、对回归创业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减免行政规费政策工商、税务、质监、商务、海关等部门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16、对回归人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的个体经营者,组织设立专业合作社、专营农产品、工业产品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五、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17、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银行信贷投放实力,引导其加大对回归创业者的信贷支持。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专项支持回归创业企业发展。将再贷款、再贴现的发放与银行社支持回归创业企业挂钩。
18、开展为回归创业企业“量身定做”的特色金融服务,通过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开办订单农业贷款、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个人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和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联保、互保贷款等,满足创业者多样化的需求。适当放宽回归创业的贷款抵押担保品范围,创业人员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益、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19、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办的小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收下岗失业人员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政策扶持对象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县(市)区人社部门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享受最高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其贷款的基准利率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
20、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注资、个人融资、企业参与等投入方式,组建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以市场运作方式为回归创业者提供担保服务。要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等现有担保机构的作用,为符合条件的回归创业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同时享受贷款损失补偿等优惠政策。
21、加大对回归创业人员的小额贷款支持力度,额度一般为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以内,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回归创业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发放。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节能环保型、劳动密集型回归企业,要提高贷款额度。对回归创业业绩突出、个人信用记录优良的创业者实行授信制度,可发放100万元以上的信用贷款。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22、对创办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享受微型企业投资补贴支持,给予实际注册资本金30%、最高为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3、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要设立回归人员创业专项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回归人员从事规模种植、规模养殖以及农产品加工、新能源开发、汽车零部件加工、电子器材等行业和产业;对回归创业企业的科技研发、新产品开发、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要在相应的专项资金中优先给予安排;各级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品牌奖励资金及贷款贴息要重点支持回归创业企业。
24、对符合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回归企业,按规定程序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构建回归创业平台
25、支持工商联、政府驻外机构在襄阳籍人士相对集中的大中城市建立异地襄阳商会或是乡亲联谊会。团结凝聚襄阳在外人员回乡投资创业的力量,引导他们回乡投资创业。
26、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回归创业园区建设,鼓励引导回归创业企业向园区聚集发展,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
27、对在农村就地兴办为农业产业化加工龙头企业配套的种植、养殖基地,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努力建设好必要的交通、通讯、供电、给排水等基础设施,满足其生产经营的基本要求。
28、各级政府及其人社、教育等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免费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回归创业企业招聘所需的劳动力。
29、农业、人社、扶贫等部门要将回归创业企业招用的农村劳动力岗前培训纳入由政府资助的“阳光工程”、“技能就业计划”和“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给予培训补贴。
30、教育、人社部门要充分利用我市职业教育资源,加强人力资源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积极引导回归创业与培训机构联合,大力开展定向、订单、联合培训,解决回归创业企业的用工需求。支持企业办学,对企业创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从师资、教学和管理等方面予以扶持。
31、组织、人社部门要积极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回归创业人才。建立高层次回归创业人才津贴制度,提供市民待遇和人事代理服务。将回归创业人才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选送培养对象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学习、工作,参加学术会议和培训活动,提高学术技术水平。积极为回归创业人才提供人才评价与交流服务,完善职称评价制度和专家选拔管理制度,加快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
八、打造良好回归创业环境
32、各极政府要认真清理和规范涉及回归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对有碍于回归创业的规定和要求,坚决予以取消。
33、地方收取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由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收费标准按最低限额执行。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
34、要推行联合审批,开展“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要加强信息引导,强化公共服务,简化审批程序,规范收费行为,为回归创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35、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向回归创业者收费、罚款或摊派财物,不得干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回归企业参加培训、评比、考核等活动,不得为回归创业企业硬性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中介机构。
36、纪检、监察、公安、物价等部门要设立回归创业的热线电话和网上举报电子信箱,接受回归创业者的维权投诉,建立健全办理情况回告制度。对严重侵犯回归创业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37、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积极落实回归创业人员和在回归企业务工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落户政策。
九、营造促进回归创业的浓厚氛围
38、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开辟公益性专版(栏),开展经常性回归创业典型宣传,在全市营造鼓励回归创业、支持回归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新风尚。
39、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做好襄阳劳务创业之星评选表彰工作,市、县(市)区定期召开全市“回归工程”总结表彰大会,对回归企业纳税大户、回归创业典型给予重奖。
40、推荐更多的回归创业者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优秀建设者等,让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参政议政,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尊重。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注重从回归创业人员中培养、选拔基层干部,造就一批引领群众科学发展、创业致富的“带头人”、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贴心人”、城乡互联共建的“主力军”、创先争优的“领头雁”。
十、加强对回归创业工程的组织领导
41、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回归工程”。市委、市政府成立“回归工程”领导小组,由市委主要负责同志任顾问,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傅振邦,市委常委、统战部长李跃华,市政府副市长郭忠,市政协副主席、工商联主席王绍玲为副组长,市委统战部、市农委、市工商联、市人社局、市创业局等为主要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委,主要负责全市回归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支持和服务全市回归创业工作的合力。
42、建立完善实施回归工程全程监控体系。将“回归工程”列入年度目标考评范围,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回归工程”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加强监督,跟踪督办。
 
11、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办发〔2011〕36号 2011年6月10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的决策部署,打造最优的经济发展环境,坚决纠正和查处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各种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违反行政效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务公开、中介机构管理、作风建设等规定,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对本地经济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各种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应当问责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进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公平公正、权责一致、责罚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违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决定决议,阻碍政令畅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国家和省、市有关改善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和重大决策贯彻执行不力而贻误工作,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
(二)违反国家和省、市文件规定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大局意识不强、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晰、工作不落实或因本部门本单位决策失误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不讲诚信,因主观原因对承诺事项不兑现落实,服务不到位,或对投资者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影响投资项目进展,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五)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决策部署,损害发展环境的情形。
第六条 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或者查封、划拨企业的财产、资金和冻结银行账户,或者违法传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二)违法对企业实施检查,违规在企业开展评比、达标、考核、审计等活动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向企业征收财物、摊派或者索要赞助费;要求企业出资、陪同外出旅游观光;强迫企业订购报刊、杂志、图书、音像制品以及参加各类经贸洽谈会;强迫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检验、检疫、检测等服务的;
(四)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故意刁难企业经营者和办事人员,到企业吃、拿、卡、要、报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要求企业无偿或者提供廉价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的;向企业借款借物、推销商品或者强迫企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和贷款的;
(六)违规对企业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实施问责:
(一)拒不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提高工作效能、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政策规定,或者变相抵制、反对,工作不落实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故意拖延、相互推诿,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理,或者人为设置障碍,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敷衍塞责,处理不到位的;对服务对象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不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对服务对象耍特权,态度恶劣;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已明令取消、合并,而不取消、不合并的;擅自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审批前置条件和环节,或者将备案事项变相审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且资料齐全,应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合格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证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超过承诺时限的;
(三)对应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未做到“应进必进”或授权不到位,导致服务中心窗口和部门内设机构“两头受理”的;
(四)对进入“绿色通道”的市重点项目未按规定实行“联审联办”、“全程代办”、“限时办结”等制度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九条 违反行政处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违反法律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二)违反罚没收入收支脱钩管理规定,下达或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并与单位或个人待遇挂钩;收取罚款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或坐收坐支的;
(三)不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对行政处罚应当细化而不细化,或者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四)实施罚款或者没收财物时,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未使用法定票据,以及未按规定处置罚没财物的;
(五)对一般性违反行政法规案件未严格按照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三步式”执法要求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应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使用扣押财物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扣押财物损毁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不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对已经明令取消、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的;
(二)在行政事业收费中不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的;
(三)下达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标并与单位或个人待遇挂钩的;
(四)在年检或各项管理服务过程中搭车收费,强制服务对象缴纳各种会费的;
(五)无偿服务变相收费,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只提供部分服务的;
(六)未告知服务对象有关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导致服务对象对收费有异议的;
(七)不按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开具发票或使用虚假发票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违反政务公开有关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布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事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未贯彻落实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未严格执行政务公开政策规定,应公开的不公开,或公开内容不真实、不全面,透明度不高,增加投资者负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政策规定,损害投资发展环境的情形。
第十二条 违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规定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委托给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搞有偿服务或者从所管理的中介机构获利的;
(二)向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收取管理费,或者巧立名目变相向中介机构收取、摊派费用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认证、裁决等事项时,强行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中介服务、加入行业协会,或者指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为其服务的;
(四)不履行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以致发生中介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超标准收费的,或者授意、指示、强迫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关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规定设卡对过路车辆强行进行检查,或者违规扣车、扣证、罚款;
(二)对属地管辖范围内的“三强”(强装、强卸、强揽)和“三霸”(沙霸、石霸、砖霸)等行为打击不力,致使社会治安和企业周边环境混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三)其他违反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受理而不依法受理的;
(二)应履行现场管理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的;
(三)应予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而不予保护的;
(四)应立案、查处、执行和撤案而未予立案、查处、执行和撤案的;
(五)应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而未予移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形。
第十五条 违反干部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工作纪律规定,在工作时间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怠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日午间饮酒的;
(四)在工作期间、公共场所以及与管理和服务对象“带彩”打牌的;
(五)上级机关检查指导工作期间,基层违反规定搞迎来送往的,领导干部异地出差、学习,为其举办饯行、接风和专门看望活动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会议,不遵守会场纪律,无故缺席、中途溜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按下列方式实行问责: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
(三)调离岗位;
(四)停职检查;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
(七)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 实施问责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要视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进行问责。对问责对象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处理。其中,有第十五条第四款情形的,停职检查;有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情形的调离岗位;有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一、二款、第九条一、二、三、四、六、七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的,给予免职、责令辞职处理。党政机关授权或者委托、委派、聘用的其他人员违反第二章所列情形的,要作出辞退或解聘处理。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 问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在问责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举报投诉;
(二)开展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调查核实;
(三)做出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对问责对象实施问责,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党政机关领导成员的问责,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同级党委、政府决定;对部门其他工作人员的问责,由其所在部门组织实施;对下级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问责,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同级党委、政府决定。
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归入被问责人员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问责实施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受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二)上级领导批示、上级机关督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经调查属实需要问责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或其他形式提出问责建议的;
(四)司法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应当问责的;
(七)其他需要问责的。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2、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襄阳政发[2012]11号 2012年5月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襄阳市股权投资产业的快速发展,吸引国内外企业资本投资襄阳产业,加快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现就加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对象为在我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特指的除外。
(一)本意见所称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包括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
(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或其他合法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工商登记
(三)市直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登记注册时提供便利。
(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创新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
(五)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与其管理企业使用相同的经营场所。
(六)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鼓励投资襄阳市汽车及零部件、现代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和新材料、电子信息、化工医药、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
三、优惠政策
在襄阳市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认定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七)对在襄阳市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一年以上、且在本市投资企业1家以上,在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不含财政匹配资金),可一次性给受托管理公司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襄阳的主要负责人实收资本1%的奖励。
(八)选择优秀的股权投资机构,按10%的比例匹配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其发展。
(九)对在襄阳市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从在我市获得投资收益当年算起,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100%的补贴,后三年给予50%的补贴。
(十)在襄阳市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从在我市获得投资收益当年算起的6年内,对其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
(十一)本地及非本地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实际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
(十二)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加大对高新技术、业务和商业模式创新等企业的投资力度。对于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三)股权投资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十四)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引进急需高级专业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十五)对在襄阳市市区内建造、购买、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购房并缴纳契税的当年,对购房所缴契税由财政部门从该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中予以奖励,同时按其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面积,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对其计算一次性奖励的金额,奖励资金从该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予以支付。不足支付的,奖励资金可顺延以后年份,直至奖励完毕。最高奖励金额合计不高于200万元。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凭出租方开具的合法票据,租赁期前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由财政部门从该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中予以奖励,每平方米奖励最高25元/月,奖励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当年实际奖励金额未达到应奖金额的,不足部分可顺延直至奖励完毕。享受奖励的办公用房,奖励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十六)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包括非本地注册的)投资襄阳市企业,投资完成后给予项目投资团队单笔投资总额的1.5%奖励。1年内投资襄阳市2家以上企业的,按照其投资总额的2%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
投资的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含新建)】在注册后3年内,年度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老企业在投资后2年内纳税增长30%并绝对额不低于300万元,给予项目投资团队一次性投资额3%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
四、管理服务
(十七)鼓励商业银行在我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投资于股权投资企业。鼓励商业银行和股权投资企业开展“投”“贷”结合,为企业提供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服务。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我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直接投资公司。
(十八)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大项目、好项目优先推荐给在襄阳市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襄阳市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九)为促进发展,规避风险,财政出资参股基金后一般在五年内退出,主要通过企业并购、股份转让等方式实现。对积极投资我市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财政资金可原股退出。若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参股的基金未在本市开展投资业务或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财政资金可直接选择退出。
(二十)按本意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团体或个人,其奖励补贴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各自负担。在实施过程中的对符合襄阳市同类优惠政策的情况,以及符合湖北省同等优惠政策的情况,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二十一)建立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襄阳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参加。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做好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备案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我市产业发展基金的组建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做好工商登记管理工作;市发改、科技、国税、地税、人行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将培育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作为完善地方金融体系、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的重要内容。
(二十二)加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风险管理。股权投资类企业募集资金要依法依规,有序操作。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禁止向投资者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守股权投资类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做好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促进我市各类股权投资企业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二十三)对我市经济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政策。
五、附则
(二十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本意见实施前我市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13、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若干意见〉配套试行办法》的通知
(襄阳政发[2012]9号 2012年3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推动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配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推动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 济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襄发[2011]30号)精神,加快形成“一个龙头、六大支柱”的主导产业发展格局和“2521”骨干企业支撑体系(注:通过五年的努力,培育20家产销过100亿元企业、50家产销超过50亿元企业、200家产销超过10亿元企业、1000家产销超过亿元企业),加快推进“四个襄阳”和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建设,现结合实际,制定本配套试行办法。
第二条 设立工业跨越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主导产业和骨干企业做强做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产业提升、扶优扶强、定向使用、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工业跨越式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襄阳市注册且纳税在本市的企业和单位。主要支持范围:主导产业重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产出迈上一定台阶的企业;实施重大兼并重组的企业;主导产业中引入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产业集群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管理创新示范企业;中心城区搬迁企业。
第四条 市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配套政策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对总投资5亿元(不含征地费用,下同)以上且当年投资2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其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时间3年。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下同)的2%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设立2亿元的主导产业参股引导基金,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10%(含本数,下同)的比例参股匹配新组建主导产业发展基金。对引入股权投资基金一年以上且效益较好的企业,从主导产业发展基金中按其引入股权资本额不高于10%的比例予以配套跟进,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对为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且担保贷款总额达到注册资本5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当年新增担保贷款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且注册地和纳税地在襄阳、上缴税收增幅不低于当年全市平均增长水平的,分别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给予100%和50%的奖励。
第十条 对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企业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或民营企业500强的,不分行业和所有制性质,一次性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500万元的奖励。进入世界500强的一次性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进入全省100强、全市5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只奖励一次,同时获得多项奖励的,按高标准对应奖励。
第十一条 对年度产销过10亿元的企业,其引进并经审核认定的国内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从产销达到10亿元之日起,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每年可分别给予100%奖励,并由公安、房管、教育等部门积极做好引进人才及家属的户籍落户、过渡性住房安置、子女就学、出入境签证等工作。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通过兼并、联合、股份制改造等方式进行优化重组,市工商、国土资源、规划、房管等部门要从快办理企业注册及土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对于以本市企业为主体兼并重组且注册地在我市的,除享受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优惠政策外,交易发生的各种税费地方留成部分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给予等额奖励。对于其兼并后的发展问题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列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全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范围的产业集群内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国家和省扶持资金总额的30%,对承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单位给予配套奖励。对市、县自建经评价认定的适应产业集群及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公共服务平台,视建设情况给予20万元以上的启动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每年组织评选20家全市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支持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扶持资金总额的30%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 本市中心城区的企业搬迁至工业园区发展我市主导产业的,其原址土地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按程序变更土地性质和挂牌交易,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2015年以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的,可按土地出让净收益(扣除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国家规定必须提取的基金、资金,下同)的6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亿元以上的,可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0%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2015年以前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以上的企业,可以按照统一规划,依法履行法定程序,配置一定数量的住宅用地,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产值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的,可配置土地50亩以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亿元以上,产值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的,可配置土地100亩以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各项优惠奖励政策所需资金,涉及高新区、经开区、樊城区和襄城区等城区的企业和项目,由市财政从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涉及其他县(市)区的企业和项目,根据企业纳税关系由市、县(市)区各承担50%。各县(市)区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专项扶持政策。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监督
第十八条 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市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在网上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材料包括:
1、工业跨越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3、项目投入凭证、银行付息凭证;
4、市统计部门确认的企业销售收入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入库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经信局(经发局)申报,经初审汇总后报送市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发改、财政、国税、地税、监察、审计、银监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参加评审人员对其评审意见要签字确认。对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市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推进委员会批准。具体资金拨付,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市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项目及支持标准下达专项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九条 市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对采取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相关资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财政、审计、经信委等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参加评审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市中心城区具体范围指,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规划的尹双高速公路围合的区域及隆中风景区、普陀堰区域。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试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14、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襄阳政发[2011]34号 2011年12月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襄阳区位优势,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促进第三产业快速发展,繁荣地方经济,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物流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一)根据我市区位优势、产业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促进产业集聚,提高物流凝聚力、带动力和辐射力,把我市建设成为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高效运转的全国性区域物流中心。
(二)认真落实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加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吸引国内外大型物流企业落户,引导物流企业向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集中布局,实现我市物流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对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的扶持
(三)以下物流项目列为扶持的重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物流园区;大型专业配送中心、大型批发市场及其它大型物流运作平台;保税仓库、出口监管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项目、铁水公空多式联运工程项目、冷链物流项目,以及物联网应用、电子商务物流等创新业态的物流项目。
(四)以下物流企业列为扶持的重点:跨区域性网络化运营的物流企业;大中型第三方物流企业;从传统运输、仓储、货代向现代物流转型的企业;大型连锁经营、快递等物流企业。
(五)建立重点物流项目和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评审制度。由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重点物流项目、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标准,组织初步认定、筛选后提交项目评审会评审确定,并根据企业需要制定扶持政策,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行,保证重点物流项目和重点物流企业按照规划执行。
三、优化物流业发展环境
(六)提高对重点物流项目和物流企业的审批效率,经项目评审会评审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和企业参照工业项目审批流程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免收;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服务性机构收费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减半收取的政策执行。
(七)加快电子口岸建设,提升“一站式”通关服务能力,推进铁路、水路、公路、航空联运,建立进出口货物的快速通关体系。充分发挥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库的缓税和提前退税的作用,提高物流通关效率,促进保税物流发展。
四、规范物流市场秩序和行业管理
(八)建立和规范物流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共享制度,设立物流企业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物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资质认证管理等信息的共享。
(九)加强物流市场行业管理,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规模以上物流企业整合现有资源,采用兼并重组、融资租赁、合作经营的方式做大做强。对分散在市场集聚区和货运场站周边的货运信息服务部、个体货运企业,按照“增量入园、存量调整”原则进行撤并和疏导。
(十)规范物流行业管理。明确市交通物流发展局为全市物流业的行业管理机构,履行物流规划的制定和落实、物流市场的规范和监管、物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物流人才的培训和引进等职责,指导、协调和服务我市物流业发展。
(十一)推进物流企业诚信管理机制建设,集合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的监管信息以及物流协会、服务客户等多方面反馈信息,借助报纸、电视、网络等信息平台,推进物流企业诚信建设,建立物流企业信息反馈机制和企业诚信数据库,提高物流行业诚信水平,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十二)完善物流统计体系。加大现代物流业统计工作投入,形成与国家一致的物流统计指标体系和物流统计工作模式,建立和完善我市物流统计直报制度。加强物流行业统计工作,逐步实现全行业统计,及时提供相关数据,逐步建立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计、物流行业协会统计统一协调、互为补充的现代物流业统计调查体系。
(十三)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建设,鼓励参与创建国家等级企业,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保障建设用地
(十四)保障物流园区用地需求。明确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用地,把物流业基础设施作为城市发展的基础设施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对急需建设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优先予以保障。
(十五)实行优惠的物流用地政策,对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内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可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六、加强财税和金融支持
(十六)建立襄阳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可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多种形式,主要用于大型物流项目的引进、重点物流项目建设、物流产业规划、物流信息平台建设、物流人才的引进和培训、标准制度制定、产业发展研究、国际合作、企业奖励等,物流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十七)物流园区内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类物流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列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重点物流基地、园区、配送中心的用水、用电、用气给予优先保障。
(十八)根据国家现有的物流税收政策,符合下列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1、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国家确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2、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的港口码头、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经向税务征收管理机关申请批准后,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九)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物流业的贷款规模,提高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的授信额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融资。鼓励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符合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项目,并积极参与重点物流企业重组、并购等。
(二十)鼓励探索物流金融业务新模式。加快推动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抵押或质押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进一步提高对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完善融资机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上市和依法发行企业债券。
七、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二十一)推进物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仓储物流、货运站场、小型配载等物流企业退城、退路并进入物流园区发展,对进入物流园区投资建设新的物流设施项目,其建设规模与原有规模相同的,经批准,有关建设规费地方留成部分可全额免收,超出规模部分可减半征收。支持大型物流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加盟连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对中小物流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托管。
(二十二)规划建设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大力加强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农资物流、农副产品物流、日用消费品物流、邮政物流、煤炭物流、矿产物流等行业发展,培育现代化商业物流配送企业,构建区域分布和功能搭配合理、符合产业发展、与现代商贸流通相适应的城乡物流配送体系。
(二十三)鼓励加工业、制造业等与物流业联动发展。重点推动加工业、制造业开展制造企业物流需求社会化、物流企业服务一体化、制造企业与物流企业信息共享和标准对接的试点。
(二十四)推动物流业发展优化升级。加快推动现代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对物流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提升,重点推动汽车物流、农产品物流、冷链物流、煤炭物流、建材物流的发展,开展传统交易市场信息化建设、经营业态创新、产业链条延伸、集聚集约发展等改造升级。
(二十五)加强各种运输方式的统一规划和基础设施之间的有效衔接和配套,完善多式联运、甩挂运输、集装箱运输等先进运输方式,积极支持中铁集装箱集团在我市建立专办站,实现铁路、水路、公路、航空等多种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和结算系统,统一各运输方式的票据,逐步完善多式联运专项税费政策,促进多式联运发展。
八、加强信息化建设
(二十六)支持襄阳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广应用物流标准化和信息化技术,把我市打造成为全国物流信息枢纽。
(二十七)推动物联网产业发展。探索建立以互联网应用为平台,以构建传感网为关键,建设以互联网、传感网、物流网三网融合为目标的物联网产业体系,积极创造条件让物流企业加入襄阳物流信息平台和湖北物联网。
(二十八)支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物联网技术、现代物流管理方法,开发应用企业网络信息系统,实现企业内部、企业间信息的交互与共享。
(二十九)支持物流企业自主创新,开发应用条码技术、射频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快速响应系统、电子订货系统及数据仓库技术等。
九、扩大物流领域对外开放
(三十)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大型物流企业。加大物流业专项招商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引进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和国家5A级大型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或分部。
(三十一)鼓励市内优势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大力支持市内物流企业“走出去”拓展市场,加大对外交流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给予自营进出口权和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三十二)充分发挥铁路口岸、公路口岸的作用,积极申报开通航空口岸和水运口岸,逐步整合铁路、水路、公路和航空口岸服务功能,建设襄阳陆港一类口岸,打造方便快捷的立体涉外物流通道。
十、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
(三十三)加快现代物流人才培养。鼓励物流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物流专业知识培训,充分利用国内外教育资源和现代教育手段,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学历教育等,通过不同方式和各种渠道,培育市场急需的物流管理人才,提高物流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规范对物流职业资格认证主体的管理,制定并推行物流职业资格证制度。推动建立物流企业与院校的合作机制,强化实用型物流人才培养。
(三十四)重视高端和复合型现代物流人才的引进,将引进物流人才纳入我市“隆中人才支持计划”,对引进的人才按我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十一、加强组织保障
(三十五)成立襄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物流发展局。建立物流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为物流行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十六)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物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在行业自律、政策建议、信息统计、服务咨询等方面的作用,为政府、企业间搭建沟通平台。
(三十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应成立物流发展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当地物流业发展工作。
 
1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关于实施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7]20号 2007年3月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关于实施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襄樊市关于实施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
为促进工业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加快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湖北省《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和《襄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全市实施企业成长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企业成长工程的重要意义
工业是襄樊经济的支柱,企业是工业经济发展的主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工业经济取得了较快发展。到2006年底,全市共有工业企业3244户,其中:规模以上企业546户,比上年净增105户。2006年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654亿元,实现工业增加值196.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5%、19.5%。工业已成为全市经济的主体,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社会就业的主渠道。但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我市工业发展还很不够。企业数量尤其是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较少,企业自身素质不高,竞争力不强,成长性较差等,已成为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实施企业成长工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工业兴市”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构建和谐襄樊,把我市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省域副中心城市的现实需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企业成长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上来审视,放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上来谋划,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上来安排,以推动全市工业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企业成长保障体系,形成有利于企业成长的环境和机制。通过抓好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等基地建设,推动全民创业,迅速催生一批小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引进一批优势企业;加大扶持力度,着力缓解企业发展中的资金、技术、人才等瓶颈制约和矛盾,壮大一批中小企业;引导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素质,做强一批大中型企业。逐步实现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以企业的不断成长推动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经过3-5年的努力,在全市形成支撑工业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群,构成“十、百、千”企业发展格局,即:年产值或销售收入过50亿元企业约10家,年产值或销售收入过1亿元企业100家以上,规模以上企业达到1000家(具体规划及目标分解见附件)。到2010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1200亿元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400亿元左右。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充分发挥金融主渠道作用,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市政府每年主办银企协作会议,由市经委、人民银行襄樊中心支行具体组织,各金融机构参加,为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搭建平台。对列入全市企业成长工程规划的企业,各商业银行、市城市信用社和市农村信用联社要优先提供资金支持。农行市分行每年按不低于当年新增信贷投放30%的额度用于符合信贷条件、列入全市企业成长工程规划企业的信用需求;工行市分行每年按不低于10%的增幅增加列入全市企业成长工程规划企业的贷款,尽力满足符合信贷条件企业的信用需求;建行市分行和中行市分行每年按不低于2亿元贷款支持列入全市企业成长工程规划企业的发展。各级担保机构要加强同金融机构的合作,“十一五”期间,为列入全市企业成长工程规划的企业提供20亿元以上担保贷款。
2、开拓直接融资渠道。从入选的成长型企业中,选择一批资信良好、实力较强的企业,开展货币市场融资辅导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十一五”期间争取2-4户企业成功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开展资本市场融资辅导,努力做好企业上市融资的培育和规范工作,组织相关专家从成长型企业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辅导培育,建立上市后备资源库,培植一批企业上市。“十一五”期间,争取全市有5-8家企业进入辅导期、2-3家企业上市。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方式直接融资。
3、加大政策性资金扶持力度。市发改委、经委、科技局、商务局、质监局、信息产业局要优先安排入选的成长型企业向国家、省相关部门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精品名牌专项经费、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政策性资金的60%以上要用于列入全市企业成长工程规划企业的项目建设。各级政府要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7年市政府将设立2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也应作出安排,并视财力状况逐年递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成长工程的项目建设,技术创新,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和推广,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二)强化企业自主创新
1、引导企业切实加强技术中心建设。企业建立的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的,分别从市科技三项经费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2万元。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可按有关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到2010年,规模以上企业都有技术带头人,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技术创新体系;80%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争取建立2—3个国家级和20个以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2、深入开展产学研联合。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广泛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联合机制。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申报的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重点支持。对突破关键技术、科技成果转化效益显著的重大产学研项目,根据项目的资金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和资助。鼓励企业在产学研成果转化后,连续3-5年从新增年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项目带头人。
3、引导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品提质升级、更新换代,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并在政策、资金上给予优先扶持。对新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超过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比例的部分奖励给企业。到2010年,成长型企业的新产品产值率保持在25%以上。
4、加快实施精品名牌战略。把“抓产品、创名牌”作为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瞄准国际标准,努力培育一批省级名牌产品,打造一批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和国家免检产品。到2010年,全市中国名牌产品达到5个,中国驰名商标达到3个,省级名牌产品达到60个。
5、进一步加大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每年由市发改委、市经委选择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技改投资项目确定为市级重点项目,加强跟踪管理和协调服务。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市及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投产后,三年内企业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对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优先解决建设用地。“十一五”期间,成长型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年递增20%以上,成长型企业科研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
6、大力推进企业管理创新,引导企业加强劳动、资金、安全和质量管理。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和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导企业推进“6S”管理,促进企业提高素质,塑造企业良好形象。积极引导企业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企业快速成长的保障机制。积极推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加快与国际市场接轨步伐。大力开展节能降耗工作,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科学调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外贸发展资金和招商引资专项资金,鼓励成长型企业赴境外和沿海发达地区广泛招商,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的外向度和运行质量。有计划地组织入选的成长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鼓励成长型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建立成长型企业展览展销补贴资金,对成长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展览展销活动进行适当补贴。组织国际贸易方面的专家,对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和国际贸易实务的专业知识进行培训,提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支持成长型企业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企业以良好的品牌形象开拓市场、占领市场。积极为成长型企业申请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引导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十一五”期间,每年要为成长型企业争取国际市场开拓资金500万元以上。
(四)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省有关部门的要求,未来3-5年内在市、县两级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及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支持、法律服务、信用评价、信息咨询、协会商会等8大专业服务平台。
1、加快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各级政府要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建立和运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作为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提高素质,不断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切实做好当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
2、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制度,改善企业融资环境。以襄樊作为第三方信用评级试点城市为契机,大力开展“A级信用企业”创建活动,选择一批企业开展信用制度建设试点,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积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引导企业经营者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督促企业依法建账立账,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升企业信用等级,不断完善企业信用制度,为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夯实基础。“十一五”期间,力争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全部实施第三方评级,8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获得金融机构授信。
3、加大融资担保平台建设力度。各县(市)区在2007年底以前都要成立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担保机构并到位运作。在用好省财政补充县(市)区担保机构资本金政策的同时,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投入,加大对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力度。各担保机构要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引进民间资本和战略投资者,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壮大担保机构实力,控制担保贷款风险。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担保机构一律归口经委(经济局)管理。经委(经济局)要切实承担起当地担保体系建设的任务,做好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工作。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机制,简化手续,放大担保倍数,最大限度发挥担保机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和企业成立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引进外地有实力的担保或再担保公司为全市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到“十一五”末,全市各类担保机构达到20家以上,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达到3家以上。
4、切实抓好创业辅导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要体现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注重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共同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力争把高新创业中心建成全省乃至全国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建成全市示范工程。各县(市)区创业基地建设要与工业园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科学规划,完善功能,将园区建设与创业辅导和招商引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工业园区成为创业和招商引资的有效载体和优良平台,力争全市每年新办工业企业300家以上。
5、强化人才培训工作。结合企业发展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建立企业人才培训网络,逐步建立政府扶持、企校联合、产学结合等新的人才培训机制。要充分利用大专院校、高中级职业教育机构为企业培养各类人才。要充分利用“银河培训工程”、“阳光工程”、“蓝色证书工程”等培训工程,有计划,有针对性为列入企业成长工程规划的企业提供专业培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
6、尽快制定和完善技术支持、法律服务、信用服务、信息咨询等平台的建设方案,积极做好前期基础性工作,待条件成熟后,积极推进。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企业成长工程在全市企业成长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牵头组织,其他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各县(市)区、市直各行业协会(产业局、办)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经委负责制定全市企业成长工程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提出扶持措施并协调各方落实;建立部门合作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通报交流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工作安排;建立成长型企业信息库和项目库,做到政、企、银三方共享,并确定和推荐重点扶持项目,协调金融等相关部门给予支持;负责筛选成长型企业,并组织申报;负责组织向上争取中小企业各项扶持政策;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体系,完善功能,为企业发展提供社会化服务,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加强融资担保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按年度组织考核评比,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市发改委负责成长型企业上市前辅导和上市推荐工作;负责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引进和组建工作;加强对成长工程企业的产业发展方向的指导;负责成长型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申报认证工作;编制成长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成长型企业向上争取技术改造、能源、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市商务局负责成长型企业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成长型企业进出口经营管理;引导进出口企业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国际经济合作发展战略,引导成长型企业到境外投资发展;负责组织成长型企业争取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有关外贸发展基金项目;负责协调国外对成长型企业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成长型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在每年安排市级科技三项经费上向成长型企业倾斜;负责组织成长型企业向上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十一五”期间选择100家成长型企业进行重点扶持。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安排,负责筹集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会同市经委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会同科技局安排扶持成长型企业的科技专项资金;加强对成长型企业财务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有关财税扶持政策的落实。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企业成长工程中企业质量工作,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引导成长型企业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和引导成长型企业实施精品名牌战略。
市统计局负责建立企业统计考核制度,会同市经委筛选成长型企业、考核评价县(市)区实施全市企业成长工程情况;加强对成长型企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积极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业务培训。
人民银行襄樊中心支行要根据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引导各商业银行、市城市信用社和市农村信用联社开展制度创新,建立符合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负责规模以上企业授信工作;引导各商业银行、市城市信用社和市农村信用联社积极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门,创新金融产品,简化贷款手续,强化金融服务。
市工商局负责拟订成长型企业登记和年检相关优惠政策;依法对商标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组织成长型企业申报驰名和著名商标工作;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成长型企业发展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引导成长型企业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实施企业成长工程是推进“工业兴市”战略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全市企业成长工程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分解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十一五”期间企业成长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目标,并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具体到企业。对列入全市企业成长工程规划的企业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发展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滚动发展,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要实行目标责任制,每年底对企业成长工程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兑现奖惩。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扶持和服务力度,在资源配置上,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组织上予以重点倾斜,切实帮助成长型企业解决经营发展中的实际困难。要加强调查研究,解剖典型企业成长案例,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指导企业克服成长中的瓶颈问题,推进企业成长工程取得扎实成效,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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